■本期嘉宾
陈宝勇 金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
刘 芬 金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王攀铭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电影《小小的我》近期正在热映,影片聚焦脑瘫患者这一特殊人群,以真挚的情感和动人的故事,成为春节前最受欢迎的电影之一。
而在法官眼中,无论是影片中的具体情节,还是影片反映的残疾人就业状况,都涉及一些值得说道的法律问题。
刘春和八个月大时被确诊为脑瘫,他说话有些口齿不清、走路蹒跚,但他的认知、智力都与常人无异,成年的刘春和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攀铭: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电影中的刘春和无论智力还是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他高考成绩优异,属于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有人监护,监护人的确定遵循下列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小小的我》上映后,在口碑和票房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而热门电影往往也是盗版、盗播瞄准的对象。那么,盗版、盗播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刘芬:盗版、盗播热门电影首先会侵犯电影出品方的著作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部电影的拍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成本,而盗版、盗播不但侵犯了著作权,还会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盗版、盗播等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该罪,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优秀的电影作品,我们应该进电影院观看,以表达支持。
当然,电影在院线放映一段时间后,也会在视频网站上线,错过电影档期的观众也可以通过那些获得播放授权的网站、APP观影。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残疾人就业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残疾人自行就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
陈宝勇:我国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系列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4.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5.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6.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刘芬: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残疾人的雇佣比例,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作为一项额外的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也规定:残疾人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个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可以享受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等费用的减免。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也可以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