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宣称“敏感肌可用”的化妆品,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近期,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宣传一款美白精华水乳套装时,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了“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等宣传用语。
经查,该款水乳套装内有精华水和精华乳两个商品,均属于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类别为“祛斑美白类”,持有有效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传适用敏感肌肤、宣传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的规定,当事人对化妆品“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的特定宣称,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但上述两款化妆品的注册信息中并不包含“敏感肌可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商品下架。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宣传其商品“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