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男方给女方多分了约40万元的财产,认为已经足够女儿今后的抚养费。但在他再婚并且有了一个刚满周岁的儿子时,前妻却提出女儿上了民办小学,学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都很高,而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抚养费,因此要求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给前妻多分了40万
“我和前妻离婚已经六年了,现在我有了新的家庭,儿子刚满周岁,经济压力很大,没想到前妻最近联系我,让我付女儿的抚养费……”范先生找到我咨询时,满脸愁容地从兜里掏出一支烟,刚要点火被我制止了。“室内场所不能抽烟!另外,你说前妻让你付女儿的抚养费,那么目前你每月给女儿多少抚养费呢?”
“目前是没有每月付抚养费,但其实也算是付过了……哎!这事说来话长。”范先生将没点的烟拿在手里,跟我详细介绍了当初离婚时的情况。
范先生和前妻唐女士结婚四年,有一个他们离婚时才3岁的女儿,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婚前交往时间不长,婚后感觉性格不合。
据范先生说,前妻唐女士个性火暴、一点就着,他自己还能忍,但平时帮着带孩子的父母和前妻多次发生言语冲突,一气之下丢下孙女不管了。“她在外面吃个饭,也会因为座位的事跟别人吵架,我从中劝架,回来还被骂没有帮她。”
最终,两人都认识到彼此难以和睦相处,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而年幼的女儿自然是由前妻抚养为好。
在计算和分割共同财产时,范先生给前妻多分了大约40万元。“我当时算了一下,女儿到18岁还有15年,一次给她40万元差不多够抚养费了。”
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得知范先生和前妻是协议离婚的,我提出需要看一下离婚协议。
范先生从手机相册里找出一张手机拍摄的离婚协议图片,我一看,这份协议连一页A4纸都没有写满。
仔细看这份协议,我发现里面除了范先生和前妻唐女士的个人信息以及确认自愿离婚的表述,关于抚养问题仅约定女儿由唐女士扶养,此外还表示“财产已分割清楚”。
范先生告诉我,他和前妻婚后收入大致相当,婚房是婚前由他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因此财产方面的争议不大。
由于平时唐女士会炒股,而股票市值当时有较大的缩水,因此他们约定这些股票按照买入价格折算为15万元给唐女士,范先生另外通过银行转账了25万元。
离婚后,前妻唐女士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平时范先生会约定时间去探望女儿。
离婚三年后,范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很快再婚。再婚一年后,妻子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刚满周岁,而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已经9岁了。
友好协商化解争议
范先生告诉我,由于不再和前妻朝夕相处,并且离婚时双方也未过多纠缠,因此离婚后他和前妻的关系处得还可以,在探视女儿方面也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最近唐女士突然提出女儿上了民办小学,学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都很高,而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抚养费,因此要求范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我说当初不是已经给你多分了财产作为补偿么?”范先生表示,前妻认为这是对于离婚的补偿,并不是作为抚养费的补偿,他认为前妻这是出尔反尔。
“单从你们的离婚协议来看,由于当初没有约定清楚,因此你前妻的说法并非毫无道理。”
我告诉范先生,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多分财产可以基于很多原因。
比如,《民法典》就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因此,如果当初对于财产补偿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已经约定清楚,就可以避免目前的争议。
由于范先生和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表述十分简略,导致如今各执一词,范先生面临不利的境地。
我还告诉范先生,即使他支付的补偿中,可以认定有作为抚养费的部分,但是法律也规定,离婚协议或者相应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我建议范先生和前妻平心静气地进行协商,既考虑到当初对抚养费约定不明,如今前妻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女儿,而女儿也的确就读民办学校的现实,又考虑到离婚时已经给前妻多分财产这一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听了我的分析,范先生又说出了自己的另一个担忧,那就是突然开始向前妻支付抚养费无法向现在的妻子交待。为此,我和范先生的妻子通了电话,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范先生适当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性。
最终,经过协商,范先生同意向前妻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化解了双方的争议。
律师解析
放弃抚养费能否再要求支付
夫妻离婚时,通常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那么法律也是认可的。
但是,每个人的状况尤其是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离婚时放弃了抚养费,若干年后能否再要求对方支付呢?
对于这一问题,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
在此情形下,法院会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诉求,而具体数额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了较大让步,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放弃了抚养费。
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明确,那么今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可能依据《民法典》及其《解释(二)》索要抚养费。
因此,如果在离婚时采取上述方式,最好对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予以明确,即根据子女的年龄等情况,写清楚预先给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少费用作为子女成年前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明确自己并非“不负担抚养费”,而是已经预先支付了抚养费。那么,如果扶养子女的一方再起诉索要,就不能按照“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况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