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安

浦东检察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中采取资金监管措施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有所管”

陈颖婷/王畅

本文字数:806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畅

  本报讯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来到某镇开展“回头看”。这里曾发生一起“偷排泥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泥浆排入导致河床抬高、河水浑浊。案发后,经浦东检察院与三家涉案公司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涉案公司需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涉案河道的水生态环境修复。

  如今,河道已经恢复往日的碧波清澈,而修复水生态环境后剩余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由违法行为人转至公证处监管账户暂为监管,后续由检察机关用于其他相关生态修复项目。

  2023年,浦东新区某镇河长办发现,辖区内一条河道泥沙严重淤积、地表水生态环境受损。经过排查,原来有一条暗管将建筑泥浆排入河道,由此追溯,排放源头指向附近一处工地。经查,涉案河道被排入的建筑泥浆来自某工程项目,该项目总承包人为A公司,分包人为B公司,外运处置泥浆工作由B公司委托C公司操作。

  截至案发时,A公司和B公司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C公司也没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上述违法行为被勒令停止后,三家涉案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并对河道实施清淤、开展水质治理。经鉴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280余万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态修复,2024年9月,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涉案河道的水生态环境已恢复原状。此时,在扣除河道清淤和水质治理费用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还剩余90余万元。

  这笔钱还能为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什么作用呢?2025年1月15日,浦东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在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见证下,与三家涉案公司达成磋商协议——剩余9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三家涉案公司承担,并先转至公证处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保证赔偿金“用有所管”。

  这是浦东检察院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资金监管措施。“目前,违法行为人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全部履行完毕,资金后续将用于替代性修复,或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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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平安 A04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有所管” 陈颖婷/王畅2025-02-18 2 2025年02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