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须逸雯
租客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责任由谁承担?损失应如何认定?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崔先生是某小区某房屋的承租人。2023年,崔先生将房屋转租给邱先生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的一天,邱先生下班回家后,为贪图方便将电瓶车停放在家门口的楼道内,用拖线板搭上充电线给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大约1小时之后,门外楼道便传出异响,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燃烧了起来,好在消防人员及时到达将火扑灭。
崔先生为房屋清洁、简易装修支付了一笔费用,并就后续的整屋装修向装修公司询价。此外,火灾还导致周边邻居无法正常居住,崔先生为此还垫付了酒店住宿费用。
后来,崔先生与邱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崔先生于是将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并要求邱先生赔偿装修费、酒店住宿费、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违约金、邱先生尚欠的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邱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认可房租金额。但邱先生对崔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可。邱先生认为,火灾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在1万元以内。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房东裴先生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裴先生称,房屋除了火烧损失外,因消防用高压水枪灭火,造成吊顶、门窗、地板的冲击和水渍损失,后续还有近1万元的必要支出,均由承租人崔先生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电的电瓶车蓄电池热失控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邱先生明知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是不符合规定的,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电瓶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崔先生请求于实际搬离之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予准许。邱先生也同意支付欠付的房租,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崔先生主张的房屋装修费用、为邻居垫付的酒店住宿费、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等,都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法院结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项证据、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相应赔偿金及违约金,依法判决双方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邱先生应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
说法
对于上述类型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内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按照约定的责任分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来衡量双方的赔偿责任。
二是认定损失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直接损失方面,包括房屋以及屋内装修、家居家电的损失,出租人为周围住户垫付的酒店住宿费;在间接损失方面,包括出租人因火灾导致房屋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守约方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与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等。
三是责任主体的违约和过失相抵。该案中,租客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那么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租客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而若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租客禁止违规充电、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且火灾发生完全是由于租客的不当行为所致,出租人则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以上因素外,法院还会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违约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各项证据等,依据诚信、公平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