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法眼”看《哪吒之魔童闹海》

本文字数: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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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陈  恬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  蕾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刘  芬  金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王攀铭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今年春节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自从上映以来,票房节节攀升、屡破纪录,很多人甚至进行了“二刷”“三刷”,电影的火爆带动了相关话题在网上热度飙升。

  而作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通过“法眼”观影时又有哪些独特的发现与思考呢?

  “抠脚大爷”做藕粉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陈恬:电影中,陈塘关居民在处理藕粉时,大爷和大娘忍不住地抠脚、擤鼻涕,使食品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提出了严格的卫生标准,包括禁止使用腐败变质食材生产,禁止生产过程污秽、不洁等。

  尽管藕粉是用来给哪吒和敖丙重塑肉身使用,但只要是食品,都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如大爷的抠脚和大娘的擤鼻涕,是万万不可以的。

  如果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者明知故犯,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哪吒与敖丙在肉身使用中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太乙真人就可能要准备赔钱了。

  哪吒重塑肉身属于“承揽合同”

  李蕾:在哪吒重塑肉身的过程中,哪吒一家反复修改方案,要高大威猛,兼备俊美秀气;要阳刚硬朗,不失活泼可爱……猪猪师傅多次修改后目瞪口呆,面无表情递上刻刀表示“你行你上”。

  哪吒自信接刀,一番操作猛如虎,雕出“难评版”哪吒,最后讲出令人破防的名句“就用第一版吧”。

  这一情节其实涉及了承揽合同的法律知识,哪吒一家是合同的“甲方”即定作人,猪猪师傅是合同承揽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提供必要的协助,而定作人则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不能随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避免因要求不明确或行为不合理而导致纠纷。

  蹭哪吒热度切勿侵犯知识产权

  刘芬:为预防影片中角色的形象和名字被“抢注”,早在影片筹备之际,电影出品方就对“魔丸灵珠”“吒儿”等进行了全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魔童哪吒”“魔丸哪吒”“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商标都已依法核准注册。未经授权,商家在生产的周边产品使用与影片相关的这些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除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哪吒之魔童闹海》的火爆使得周边产品普遍缺货,盗版周边产业链也暗流涌动,一些未经授权的山寨盗版玩偶、手办已经出现在市场上。

  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针对影片角色的周边产品,如玩偶、手办等,影片出品方已公开了包括捕妖队成员、鲨鱼统领等多个角色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未经许可,而以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与这些专利外观相同的玩偶、手办等,就侵犯了出品方的专利权。即使卖家对产品外观进行了细微改动,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王攀铭:由于《哪吒之魔童闹海》的火爆,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哪吒补寒假作业”“哪吒打油诗开学版”“哪吒2时装秀”等二创内容纷纷出现,狠狠地吸了一波流量,解锁了魔童的“流量密码”。

  那么,这些“二创”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者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就能使用作品。但需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能干扰作品的正常传播与使用,更不能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以短视频影评领域为例,非营利性质的影评或影片讨论短视频,如果只是为了阐述观点,适度选用电影片段或台词进行分析,且引用内容控制在必要范围内,未对原作品市场价值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短视频内容存在丑化电影角色形象,或是歪曲、篡改影片传达的思想,进而对影片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那就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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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法眼”看《哪吒之魔童闹海》 2025-03-10 2 2025年03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