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袁 辰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法官
王立帆 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
杨 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婚姻家庭类争议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最常碰到的。离婚涉及房产是否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结婚5年和结婚20年分财产有什么不同?……
来自不同法院的三位法官围绕当事人常常遇到的问题,为大家释法解惑。
结婚5年和结婚20年分财产有什么不同?
袁辰:很多人有这样的印象:“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对于共同财产贡献较少的一方能分得的财产就一定越多”,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但是,法院在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确实会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各方对于家庭的付出和贡献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我们在分配财产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仅仅是诸多考虑因素之一,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经过综合考量后,做出判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婚内约定赠房但未加名离婚时协议是否有效?
王立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长期以来,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倘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使得原先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这显然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前述规定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条文内容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房产一定归哪一方,而是在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有无过错等诸多因素基础上,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以及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倘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行为。此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后,无须给予对方补偿。
离婚涉及房产能否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杨力:离婚财产纠纷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常会涉及房产,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离婚诉讼是否可以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呢?一般来说是不行的。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款第15项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并非“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而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分割不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故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简单来说,离婚诉讼一般由被诉离婚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除了管辖问题,实践中有一些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感到比较困惑。
对于此类诉讼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权利人依法享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该权利实质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