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李勇
叶先生早年加入高尔夫俱乐部成为会员,但多年来打球费用却屡次涨价,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他发现合同原本约定有“30天会员待遇”,但他去打球时被收取了580元,而个人会员只需要360元。
由于交涉无果,叶先生委托我们将高尔夫俱乐部告到了法院……
高尔夫俱乐部三番五次涨价
“你好,请问是李律师吗?这里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中心。现在向你送达你代理的叶先生与高尔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判文书,请注意查收!”
接到法院的电话我感到有点意外,因为前两天我们还和对方在法院进行调解,只是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没想到这么快就出判决了,二审法官难道改判了吗?
打开判决书的链接,我急忙将长达11页的判决书翻到最后,终于长舒了一口气,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这场拉扯了接近一年的官司,以我方大获全胜而告一段落。
而要详述这起纠纷,还得从将近20年前签的一纸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合同说起。
当事人叶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总,2005年,他和一家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了成为FGT会员的合同,约定他作为FGT会员每年可享受30天的会员待遇,而FGT会员与个人会员的主要区别就是个人会员需要缴纳年费,其他待遇则基本一致。
然而,让叶先生不满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俱乐部却三番五次涨价。“这不,2022年8月又作出了《FGT会员调价通知》,将价格调整为580元/18洞。最近我发现,FGT会员在这仅有的30天会员待遇期内也没能享受与个人会员相同的待遇。我在2023年8月去打了场球,针对我的收费标准是580元,但同一天个人会员的费用却只有360元……”
叶先生本身也是经营企业的人,在他看来,无论做人还是经商,诚信都是第一要务。他并不是在意这点差价,而是对俱乐部出尔反尔的不诚信做法感到不满。
致函不予理睬无奈选择起诉
从叶先生处得知初步情况后,我请他将与合同相关的材料都发送给我,包括合同、账单、调价通知等。
收到这些材料后,我先写了一份律师函,指出对方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希望对方纠正相关做法。
然而,律师函发出后如石沉大海,对方既没有与我联系,也没有给叶先生任何反馈。
叶先生问我:“怎么发函后对方毫不理睬?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办呢?”我告诉他:“既然对方是这种态度,我们也就不要再多费笔墨和口舌了,依法提起诉讼即可。”
于是,我梳理了相关证据,撰写了起诉书。我们的主要诉求是:
第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尔夫俱乐部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叶先生每年可享受30天的会员待遇,且应按当前会员待遇即360元/18洞的标准履行;
第二,要求被告高尔夫俱乐部退还叶先生2023年8月消费的差价220元;
第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随后,我们顺利地通过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完成了立案。
一审获得胜诉对方提出上诉
虽然本案涉及的合同表述十分清楚,但在案件准备阶段,我发现了一个可能成为对方抗辩点的问题,那就是原合同的主体曾经发生变更。
也就是说,叶先生签订合同时高尔夫俱乐部的经营主体,和我们提起诉讼时的经营主体名称并不一致。
为此,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查询,发现前后两个经营主体在工商信息、变更记录、股权架构等方面似乎不存在关联。而且,经营主体变更前后,也并未向会员进行告知。
为了应对对方基于主体不同而不愿担责的情况,我研读了大量相关论文,检索了许多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没想到本案开庭时,对方的代理律师虽然是来自一家大所的资深律师,却完全没有在主体问题上提出任何异议。
经过庭审交锋,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高尔夫俱乐部继续履行与叶先生在2005年签订的合同;退还2023年8月消费的差价22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承担。
一审判决后,高尔夫俱乐部不服提出了上诉。
未能达成和解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对方明显比一审时更为重视。对方和我们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交锋:第一,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30天的会员待遇”,这里的“会员”是指什么会员;第二,高尔夫俱乐部的涨价行为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第三,叶先生在被明确告知涨价后又去打球,是否应视为其已接受涨价。
对此,我们在法庭上指出:第一,根据合同上下文的整体进行理解,合同中“30天的会员待遇”应理解为个人会员待遇,叶先生打球的价格应根据该俱乐部内个人会员的价格确定;第二,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俱乐部对球场进行了升级属于其内部的正常经营改造行为;第三,叶先生在被告知涨价后仍去打球,并不足以证明其已接受涨价,这属于正常的取证行为,并且叶先生也已经起诉至法院表示不接受涨价。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对方代理人竟然表示:叶先生作为知名企业家,因该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是明显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我们马上反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为上诉人的高尔夫俱乐部不履行一审法院的判决,继续提起上诉才是明显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开庭后,高尔夫俱乐部提出可以协商和解。但是,对方和解的诚意令叶先生感到不满,他认为对方并非真心认识到违约,而是担心案件对其他会员产生影响。因为对方不仅要求我方撤回诉讼,还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一旦泄密叶先生需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当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确定的,而判决则存在一定风险。最终,经过双方多番协商,叶先生还是决定不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
在最后一次调解的两天后,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叶先生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与其担心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对自身带来负面影响,不如切实秉持诚信至上的观念,维护好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