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法官说法

本文字数:1170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不同于实体购物,网络消费无法现场体验,也因为商家和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更易引发纠纷。

  哪些商品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不适用的例外情形为:消费者定作的;鲜活已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哪些商品可以根据性质并经过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亦有相应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上述商品属于约定不退范畴,因此并不是商家想不退就在购买界面备注一笔即可豁免。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智能眼镜属于实体数码类产品,虽然在产品界面备注了不退的情形,但并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范围,王先生并未对商品进行激活或者使用,仅仅是拆封了外包装的塑封膜。商家的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另外,如果产品被认定为不完好,也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之列。

  如何界定退货产品是“完好”的?

  关于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完好”如何界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通常争议较大。本案中塑封膜被拆是否破坏了商品完好性?根据相关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本案王先生在购买时即已收到客服提醒需要确认货品完好后再收货。众所周知,验货不仅仅是验包装完好的盒子,还需要确认里面的产品颜色、外观等情况,在此情形下,王先生打开包装最外层的塑封膜查看产品为验货之正常流程,其也没有打开电源进行激活使用,产品本身也未产生使用痕迹,不影响智能眼镜原有的功能和品质,并未破坏退货商品的完好性,应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为减少纠纷,对于商家而言,首先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产品购买界面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以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验货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同时需要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度,避免出现沟通误区,增加矛盾。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选购界面全面了解产品并清楚退换货相关规定后再行购物,避免麻烦。收货后,在不确定是否退货的情况下,注意不要超出查验范围破坏产品完好度,进而影响退货权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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