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数据要素流通与发展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

研讨数据流通与治理新方案

朱非

本文字数:1310

  日前,“数据要素流通与发展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数据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基地”主办。与会专家就数据要素的流通与治理展开研讨。

  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合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合规问题》。他从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现状引入,立足于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目的,提出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标准和合理范围的界定,要区别于一般的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标准,并探讨了信息收集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信息过度收集、算法应当具备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人工智能刻画数据画像、虚拟数字人物是否涉及侵权、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等问题。

  他还分析了在数据合规使用下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数据合规使用并处理,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是否能够完全免责仍需慎重讨论。

  明确数据持有者权促进数据流通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以《什么是持有者权?》为题,系统阐释了以“数据持有者权”作为数据社会化利用制度基础的数据财产治理范式。

  他认为,数据作为认知媒介,必须确保社会主体能够充分获取和使用。数据持有者应根据其创造的价值获得相应的使用权,即数据持有者权。数据持有者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排他性产权,而是基于数据加工价值所赋予的一种动态使用权,旨在使数据持有者在合规管理的前提下获取、使用并分享数据,从而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的社会化重用。因此,数据流通也并非传统产权转移的概念,而是以“持有者地位+可信流通秩序”为核心的数据流通治理范式。

  APEC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趋势与挑战

  同济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鲁传颖教授以《APEC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趋势与挑战》为题,通过对欧盟制定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的研究对比,分析了目前数据跨境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他从加入、隐私保护要求、传输与执行、监督四个方面入手展开分析,并认为相较于GDPR的强制性要求与严格监管,CBPR的要求则相对宽松,更加注重促进企业数据跨境便利。在此基础上,他延伸讨论了未来我国数据跨境发展的方向。

  构建我国可信数据空间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以《可信数据空间的法律治理》为题,分析可信数据空间构建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开展可信数据空间培育推广行动。她结合欧盟数据空间(IDS)、澳大利亚CDR(Consumer Data R ight)框架等内容探讨了数据空间中的主体可信、制度可信、技术可信的不同要求,以及在可信数据空间治理中我国与欧盟、澳大利亚之间的差异。继而从技术、法律、标准三个角度为我国构建可信数据空间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教授总结时表示,与会专家分享的内容既有理论高度,又兼具实践深度,展现出强烈的思想碰撞与跨领域交融,期待进一步推动相关议题的研究与探索。

  本次会议分为“数据权益保护的私法研究”“数据安全体系的前沿探索”“数据治理范式的未来展望”三个环节。(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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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研讨数据流通与治理新方案 朱非2025-03-19 2 2025年03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