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李梦娜
男子卖假冒“斯凯奇”运动鞋一个月获利十万余元。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3年5月至11月,朱某在未经“斯凯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某地租两间仓库,购进假冒“斯凯奇”鞋子、鞋盒等,以代发形式向彭某等人销售。截至案发,朱某非法销售额达90余万元,获利70余万元。
在此期间,彭某在未经斯凯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朱某处购进假冒斯凯奇的鞋子,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2023年11月2日,朱某、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朱某的仓库中查获“斯凯奇”鞋子一千余双以及包装袋、鞋盒、吊牌若干。朱某、彭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过程中,斯凯杰美国公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朱某、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经本院主持调解并释法明理,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斯凯杰美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人彭某自愿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朱某、彭某均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两名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并履行赔偿义务,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