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检察参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探索

翁音韵/樊华中/多丽华/李超/孙慧芳/王晓林/杨晔

本文字数:2236

资料图片

  ■本期嘉宾

  翁音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樊华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多丽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李  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孙慧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当前,直接侦查、机动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三类不同但又十分重要的侦查权。最高检党组在各地调研时多次强调,检察侦查要坚持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三个侦查”一体履职。202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设了检察侦查部,多措并举配齐了检察侦查力量。202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检察侦查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完善检察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严把机动侦查法定要件,依法规范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

  翁音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三种侦查权,即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跟自行补充侦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也提出这三个侦查权要一体履职的要求。在这三个一体履职当中,各有侧重。首先,检察侦查参与刑事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是有范围的,自行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给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否定公安的侦查权。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怎样打好组合拳,怎样让捕诉部门在办理案件当中行使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能够更好地让检察侦查部门参与进来。其次,是关于侦查和捕诉由一个主体行使的问题。我认为检察侦查参与过程中,可以更好地解决案件质量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的承办人而言,既需要审查案件本身问题,也会发现公安侦查阶段可能存在漏罪或者刑讯逼供等线索。如果检察侦查部门能够参与进来,对于这类情况能够发挥他们的侦查优势。在参与过程中,几个侦查权如何发挥各自优势,怎么行使好各自的权力,怎么打好组合拳是首先要弄清的问题。另外,如何加强内部监督也是重要一环。

  案件范围与办案程序

  樊华中:在调查权或侦查权的行使方面,监委、公安和检察院虽然均有案件事实查明的职权职责,但各个机关之间始终是内外有别、主次分明的关系。检察侦查部门参与捕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同样要做到内外有别、主次分明。

  “内外有别”就是要保证侦查权的专属性。检察侦查部门要做侦查工作,捕诉部门仍然要做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两个部门之间建立参与机制要找准一个联结点,我认为这个联结点就是:是否有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如果有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即意味着在原案当中可能产生派生案件,检察侦查部门就有必要参与进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且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这就是侦查部门需要界定的。除了捕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之外,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的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也可商请介入。

  多丽华:检察侦查参与的范围还是要进行限缩。因为自行补充侦查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补充性和必要性。这两个特征要求我们关注原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遗漏的罪行、同案犯等,这些是法律明确规定能够自行补充侦查的。如果原案本身需要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却怠于履职,或者说有相应的渎职线索不适合公安机关进行补侦,这就需要去启动检察侦查工作。因此,针对检察侦查部门参与捕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我觉得要把侦查机关不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是存在渎职可能的条件加上,不然覆盖的面就太广了。

  侦查措施与证据效力

  李超:从实践的角度,捕诉部门和检察侦查部门人员有各自职能优势,两者的思维、实践、专业都不一样,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捕诉部门需要检察侦查部门的优势去介入和参与。另外,原来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初查”,已被现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立案审查”替代。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立案审查”章节中第166条规定,自侦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对于自侦线索的管理,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上海作为直辖市,具有“两级行政、三级司法”的特点,分院层面没有对应的纪委监委,所以市院对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全市三级院构建检察侦查一体化格局,市院主导、分院主办、基层院(派出院)主核。初核、调查核实、侦查三个阶段的侦查措施大体相同,区别在只有侦查阶段可以对人强制、对物强制。我认为三个阶段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都是客观有效的,有证据效力。检察侦查部门参与自行补充侦查中,依法获取的证据同样可以采信。

  孙慧芳:检察侦查部门参与自行补充侦查,捕诉部门和检察侦查部门各有哪些优势可以互为补充?在自行补充侦查阶段,捕诉部门肯定是绝对的优势部门、重要部门,检察侦查部门参与后,可以做适当补充。一是思维理念方面,捕诉部门检察人员比较重视审查,擅长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线索,而检察侦查人员侦查思维较强,收集核实证据的主动性较强。二是能力方面,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证据审查、论述说理方面具有优势,而检察侦查人员对讯问询问、勘验检查等专业性侦查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就自行补充侦查阶段来说,在自侦案件没有立案之前,整个办案组是以捕诉部门的身份在开展相应工作的,不存在证据效力转化的问题。如果自侦案件需要立案了,或者是在自侦和调查核实的过程发现了其他的诉讼监督线索需要移送,这时就涉及下一个环节的证据转换问题。我觉得最高检提出“三个侦查权”,是考虑到在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作为捕诉部门不能只把这个案件诉掉就结束了,而是要跟进这个线索和延续相关工作的,但是侦查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和较大的工作量,可以让检察侦查部门适当地在较早阶段介入。

  (召集人: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晓林;发言整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杨晔)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检察参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探索 翁音韵/樊华中/多丽华/李超/孙慧芳/王晓林/杨晔2025-03-24 2 2025年03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