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谢 斌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罗开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刑法一贯对自首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不致隐匿在社会上继续为恶,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
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许多特殊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虽自动投案,但因醉酒对案发经过记忆模糊,对犯罪事实供述不完整、不具体,讯问时表示认罪的,能否认定自首?
醉酒“断片”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崔晓丽:比如顾某寻衅滋事案。顾某酒后寻衅滋事,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第一份笔录对犯罪事实供述不完整,承认自己酒后滋事,却未供述其参与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
又如葛某故意伤害案。葛某案发时处于高度醉酒状态,到案后供述了从旁观者处得知的伤人事实,在侦查人员向其出示证据的情况下,认可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对于顾某和葛某能否认定自首?
谢斌:顾某酒后寻衅滋事,其承认酒后滋事,但没有供述参与殴打他人这一重要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因为这一事实足以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并且酒后“断片”,没有办法回忆起犯罪事实,这个不利后果应该由顾某自己承担。
葛某高度醉酒,到案之后得知伤人事实,在侦查人员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其认可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我倾向于认为属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没有脱罪辩解,从鼓励认罪悔罪、节约办案成本的角度,可以认定自首。
须根据酒后清醒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罗开卷:我认为上述案例能否认定自首,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酒后的清醒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有一个醉酒“断片”的案件,法院审理时问被告人:“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你认吗?”被告人说:“我‘断片’了,我不知道,但是相关视频证明的事实我都认。”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测出来的酒精含量很高,那么他究竟是试图抵赖还是真心悔罪?
一审法院认为属于如实供述,由于不是主动到案,认定坦白。我也同意一审的认定,如果真的出于客观原因无法交代经过,应当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有的人喝酒之后是清醒的,有的人是完全什么都记不清了。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说监控记录下来的都认,不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是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清醒的,谎称自己酒后“断片”,说明主观上没有认罪悔罪,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汪明亮:我认为这两个案例都不能以自首论。
这两个案例都是醉酒之后出现“断片”,我认为醉酒之后不存在自首。自首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对投案要有主观认知。司法人员对自动投案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评价。
犯罪嫌疑人醉酒之后没有主观认知,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后面的供述罪行也是只言片语,不符合如实供述罪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清醒之后又全部承认犯罪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此时可以认定为坦白从而从轻处罚。
须考察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何萍:我认为顾某和葛某都可以认定自首。
如实供述并非对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数额问题都要如实交代,而是允许渐进式地慢慢交代。
醉酒状态下,犯罪嫌疑人无法全面及时把事实讲清楚。
醉酒作为一种客观的障碍阻止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这两个案件我都认为属于如实供述罪行,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谢斌:我个人认为在醉酒情况下认定自首比较困难,但具体还要看醉酒程度以及行为表现是否符合自首。
因醉酒导致对案发经过记忆模糊是客观原因,只要犯罪嫌疑人愿意供述,不是有意隐瞒罪行、避重就轻,能够体现再犯罪可能性减小即可。
对于醉酒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来了,未必需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是至少要承认自己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到第二天醒来才发现自己被羁押了,根本没法在现场交代犯罪事实,那就无法成立自动投案。
酒醒之后,无论第几次讯问,只要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就可以成立如实供述罪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得非常严重,事后无论讯问人员如何提醒,都无法回忆起主要犯罪事实,则不符合如实供述罪行。
崔晓丽:自首相关的事实认定,在不同案件中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在具体定性上容易产生分歧。
自首认定又影响着量刑公正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实际上非常考验司法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同时也是体现我们能否符合最高检提出的“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检验。
(召集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崔晓丽;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陈桢鋆 韩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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