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耿海涛
来沪旅游期间在餐厅吃饭,没想到上完厕所出隔间时不慎被绊倒,导致骨折植入了钢板和螺钉。当事人认为餐厅厕所设施存在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餐厅认为自己无责,于是当事人只能提起了诉讼……
游客就餐摔成骨折
2023年2月,周女士和朋友一起来上海旅游,2月14日傍晚,她们到一家餐厅吃饭。在点菜前,周女士去上厕所,没想到上完厕所被小便池边缘突起的挡板绊倒,导致右脚踝关节多发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了植入钢板和螺钉的内固定手术。
事件发生后,周女士和餐厅进行了交涉,但餐厅拒绝赔偿,仅表示已投保了商业保险,可协助申请理赔。周女士与保险公司联系后,对方最初同意协商理赔,但得知她伤势严重、花费较多,态度也急转直下。
自己刚做完手术腿脚不便,又是在异乡遭遇此事,周女士只得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帮助她推进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周女士的委托后,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固定相关证据。
周女士之所以要求餐厅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原因是她认为餐厅的厕所设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自己受伤。
周女士告诉我,她在进入餐厅厕所后,首先看到的是靠近门口的外侧隔间,但这个隔间的卫生状况极差,因此,她选择了相对干净但更加狭小的内侧隔间。
在如厕完毕起身准备离开时,她先打开隔间的门,向右侧身从狭小的隔间往外走时,右脚被小便池上突起的挡板绊到,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扑倒,导致右脚踝关节多发骨折。
周女士认为,餐厅的过错主要在于厕所光线昏暗,内部空间过于紧凑狭窄,外侧隔间脏乱不堪,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她的摔倒和受伤。
多次前往现场取证
为防止餐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厕所进行拆除或改建,我接受委托当天就前往餐厅进行了实地测量,并进行了视频记录。
对于周女士提到的光线昏暗问题,我仔细在现场进行了查看,果然在墙上发现一纸说明,表示厕所内亮灯的数量可以根据客流量调整。
而周女士当天去得比较早,餐厅还几乎没有顾客,厕所里的灯有可能没有全部打开。
至于周女士是在餐厅厕所内摔倒这一情况,周女士向我提供了事发时朋友的证言、与店员的微信沟通记录以及录音等证据。
为了增强证据效力,我决定前往餐厅所属派出所报警,取得接报回执,并在报警笔录中详细描述了受伤经过和原因。
在初步取证之后,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周女士的权益,我确定了多管齐下的维权策略。
首先,与周女士居住地的医保部门沟通相关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其次,与保险公司就后续理赔进行沟通;
最后,与餐厅方面协商赔偿事宜。
果然,上述三个途径每一个都需要据理力争,每一个也都困难重重。其中,餐厅的态度是最决绝的,我们只得考虑起诉维权。
而经过我的努力,当地医保部门表示,可以报销我们向餐厅起诉索赔后法院判决的自负部分,并争取到诉讼期间不计入报销时限的承诺。
至于商业保险部分,我也仔细研究了相关合同,通过保险公司的小程序完成了理赔申请。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我始终秉持一个核心原则:所有诉状中陈述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所有提出的诉请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是笼统地提到厕所隔间狭窄等情况。
为此,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了检索,查到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有相关规定。
对照这一标准,我又去餐厅厕所进行了测量,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餐厅厕所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是导致周女士摔倒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隔间的长和宽都低于标准;
其次是隔间不但空间狭窄,还设置了纸巾盒,周女士站起来时纸巾盒紧贴腰部,出门时为避开纸巾盒,周女士只能先向右侧身,再迈左脚出门;
再次是蹲便器与门的距离过短,导致开关门时隔间门会延伸到小便池内,且门下沿距离地面过近,进一步挤压隔间空间。
虽然我们对于餐厅方面的疏失结合相关规定做了详细的论述,并在法庭上详细做了说明。但是,一审法院基于《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仅为行业规范,非法律强制规定,判决餐厅无须担责,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餐厅赔偿
我们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安排了开庭。庭审之后,法官又安排时间到餐厅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和测量,并且体验还原了当事人上厕所和走出隔间的全过程。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终于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后来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对于厕所隔间及其设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涉案卫生间的相关数据确实比规定的尺寸短小,但《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虽具有强制性,但在本案事发时未施行,故难以认定涉案卫生间的设计标准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涉案卫生间的尺寸虽然存在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情况,但相应数值的差额较小,尚不构成安全隐患。
而周女士在公共场所等较为陌生的环境如厕,本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己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最后,涉案卫生间的尺寸短小导致隔间空间狭小、环境逼仄,对顾客如厕带来不便,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张贴告示、树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向顾客进行提示说明,但餐厅未作相应的提示,存在欠缺,但其过错轻微。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对于一审判决作出了部分改判,判决餐厅方面向周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后,我们就可以推进医保和保险的理赔事宜,预计可以全部覆盖周女士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