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佳颖 黄璨然
物流运输行业蓬勃发展,为减少运输途中货损带来的损失,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常常会选择购买保险来转嫁承运货物时的货损风险。
但在购买保险时,却常常搞不清“货物运输险”和“物流责任险”的差别,导致因“险种错配”而遭到拒赔。
贪便宜“险种错配”遭拒赔
“物流责任险”与“货物运输险”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物流保险,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货物运输险”是货物所有权人为了避免货物在途风险而投保的一种财产险;“物流责任险”则是物流公司为分担货损后自身赔偿责任而投保的一种责任险,两者的保障范围并不相同。但在实践中,部分承运人由于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在误认为两个险种类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手续简单、保费较低的货物运输险。一旦发生事故,“险种错配”遭拒赔的争议纠纷便不断涌现。
我们来看一个实例:小姚网购了一部新手机,商家将货物打包得严严实实交给快递公司。结果运输途中手机屏幕破碎,小姚选择退货。商家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物流公司买了“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保险人(一般为货主)货物损失,但如果物流公司对手机损坏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可向物流公司追偿。
如果物流公司买了“物流责任险”,若物流公司对手机损坏负有责任,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商家物流公司对应的责任部分。
简单来说,货物运输险是一种财产险,保险标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被保险人一般为货物所有人,目的是补偿货物所有人在被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而物流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一般为承运人即物流公司,目的是分散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代买“货物运输险”也有风险
如果物流公司代买“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为货主,且合同中无免除对承运人追偿权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付货主损失后,转头起诉物流公司向其追偿。代买保险的物流公司既损失了货物,又要付出赔偿。
在保险实务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是一种极为普遍的商业惯例,但承运人并非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无权基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基于《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即货主)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货损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的这笔钱是赔付给被保险人(货主)的。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有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其保险金赔付范围内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因此承运人(物流公司)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的追偿对象。
如果物流公司自行购买“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而货物运输险合同中约定保障的是“货物所有权”,那么基于物流公司不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重要构成要件,若是保险利益欠缺,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虽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将承运人约定为被保险人,但因承运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欠缺相匹配的保险利益,故承运人存在被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风险。
选择合适险种避免理赔争议
因“险种错配”导致的保险纠纷并不少见,在此提示各位: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不能混为一谈,投保人也应仔细审核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判断购买保险属于哪个险种。
在货物运输行业中,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应基于不同保险需求,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后,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避免理赔时出现争议。承运人如果为降低成本盲目投保,可能因小失大,最终出现被保险公司拒赔、代位追偿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失。保险人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机构,在引导规范投保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在接受货物运输险相关投保时审慎核查保险利益,并就货物运输险的性质对投保人做充分提示说明,减少承保理赔风险。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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