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明知“兼职”没那么简单 依然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男子因参与以加油卡优惠充值形式销赃获刑

王葳然

本文字数:1090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为躲避资金链查控,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更加隐蔽,催生出以电诈资金办理充值加油卡,而后转移销赃的新手段。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加油卡为销赃工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一天,一名陌生人添加蒋某为微信好友,称可提供兼职机会,只需帮公司跑腿即可赚取“辛苦费”。两年前,蒋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电诈资金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蒋某知道这份所谓的“兼职”并没有这么简单,但为了赚取好处费,他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次日,蒋某就携带该“微信好友”提供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前往加油站,谎称自己是持卡人杨某,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加油卡。此后,在“微信好友”向油企账户转账后,蒋某凭借转账凭证向加油卡内充值65万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蒋某用于加油卡充值的65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而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续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以“优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销赃,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累犯、从犯以及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加油卡因流通性强、变现速度快、购销分离等特点,逐渐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白网络电信诈骗不法资金的新载体。大家应当警惕加油卡异化为电信诈骗销赃新工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石油销售企业在开展加油卡发行业务时,应加强企业客户身份识别。本案中,蒋某使用伪造的企业材料办理加油卡,一定程度上说明部分企业在售卡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建议石油企业要加大对企业购卡行为的审核力度,审慎核实领卡人授权材料及身份信息,针对同一领卡人多次、连续、大额领卡充值的情况,及时预警,必要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反映。

  对于各类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应当加大技术反制与网络监管力度,提升对于加油等类似优惠充值信息的甄别及审核能力。对存有销赃可能的敏感词汇进行监控,定期开展审核,压缩销赃变现信息的生存空间。同时,应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对可疑交易及时采取下架商品、封禁账号等措施。

  《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广大公众而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求职或交易中面对来路不明、不合常理的兼职机会时,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摒弃贪图小利、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以免因转移犯罪所得而沦为犯罪分子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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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明知“兼职”没那么简单 依然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王葳然2025-04-11 2 2025年04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