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徐慧 盛思豆 记者 徐荔
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往往会采取各种营销策略,促销活动便是其中之一,消费者也乐于从促销活动中得到优惠。然而,当经营者延长促销活动的限定时间,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呢?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延长优惠活动时间而引发的纠纷案。
案件回顾>>>
焕新汽车销售公司(化名)是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化名)的经销商。2023年1月,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在平台发布文件,称将于3月初对旗下相关车型的官方指导价进行上调,但在正式调价通知发布前于官方APP支付排产定金的客户不受此次调价影响。次月,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限时交付激励5000元,活动时间为2023年2月。同月,小峰(化名)向焕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汽车定金,并享受了5000元购车优惠。
2023年3月,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在官方公众号再次发布文章,称限时交付激励5000元的活动时间延长至2025年3月。小峰看到后很气愤,认为被骗,于是将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和焕新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小峰认为,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的行为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而焕新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的经销商,其售卖汽车价格同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的销售政策具有高度关联性。两者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三倍定金。
艾尔新能源汽车公司辩称,自己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正常销售价格调整,宣传促销是正常的市场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情形,也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焕新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自己作为汽车经销商,与原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开展汽车交易,并无侵权或欺诈行为,而且原告已经享受购车优惠,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结合两被告的陈述及行政判决书等材料,可综合认定两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延长交付激励促销活动的行为本身也并没有造成原告任何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峰的诉讼请求。
说法>>>
降价促销活动本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经营者促进了商品的销售,消费者享受了价格的优惠。然而,商家延续促销活动这一行为却可能会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对此,法官分析:
● 欺诈行为需谨慎认定
欺诈行为的认定包含多方面因素,从手段上看,如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以虚假的价格表示、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都属于欺诈行为。
一些商家打出“清仓价”“甩卖价”,但实际价格并非真正的低价,或者用精美的样品展示商品,实际交付的商品却与样品相差甚远。
从误导消费者角度看,若经营者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就构成欺诈。比如,商家对商品的功效进行夸大宣传,声称某保健品能治愈严重疾病,但实际上并无此功效,这就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但“欺诈”本身就包含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 营销策略需合理实施
对于经营者来说,促销活动是商家提升销量及获取竞争优势的营销策略之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可能会根据市场因素作出正常的价格调整或者其他销售安排,而一旦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则有违法的风险。
经营者在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于原价和划线价格要有相关的材料依据,让消费者了解商品在促销前的真实价格。同时,要采取足以让消费者知晓的方式标明价格促销活动的期限。
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销售行为的底线,与欺诈行为划清界限。
● 促销活动需理性看待
对于消费者来说,参与促销活动是为了更加优惠地购买商品、享受服务。面对促销活动,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要警惕虚假的促销活动,也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消费者要注意促销活动的原价、划线价格是否有相应依据,避免被虚假促销、虚假打折欺骗。
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活动商品日常销售价格、零售价格等方式,也可以借助购物平台价保工具了解日常价格与促销价格的区别。但需知,价格保护的前提是商家的确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商家根据市场因素作出的合理销售安排并不属于欺诈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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