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实务探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主要问题

王建平

本文字数: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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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建平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21年修改后的解释吸纳了司法实践中创设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使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立。针对立法执行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需要加以梳理并逐步加以细化、深化和优化,才能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年之后走得更加扎实和稳妥,并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方向发展。

  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亲情会见和圆桌审判制度

  为了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少年法庭在开庭前和休庭时,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实务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安排他们的父母与孩子见面。也可以让学校老师与犯错的学生相见。会见时,不要把他当作犯人,要当作自己犯错误的孩子那样来对待。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便或不愿相见的,可以安排与孩子最亲近的其他亲属相见,有时候效果会更好些。

  为了将上述亲情会见制度落到实处,需要改变原有的法庭庄严建构,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少年法庭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目前,全国法院少年法庭设置样式各异,没有统一。总的想法是,要改造法庭,改变法台,重设席位,将少年审判法庭改建成控辩审各方及其诉讼参与人可以在同一平面围而就坐、并以孩子为中心进行诉讼且法庭呈圆形或者椭圆形建筑布置的独具特色的“圆桌法庭”,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办案场所,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新时代跨越式的新发展。

  保护隐私避免交叉感染的分押分管和分案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人格还不稳定,对待他们不能像犯罪的成年人一样。所以,在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刑事审判庭分离出来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方式应与成年人罪犯有所区别。

  区别之一:分押分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在分离的场所执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避免交叉感染。

  区别之二:分案审理。分案审理前提是分案起诉。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

  区别之三:专人办理。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应当经过专门培训,采取寓教于审等办案方式,同时要求办案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性。

  经过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目前分科(庭)办理、分案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但是,分押分管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思想不重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所检察,共纠正混管混押470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看守所,纠正混管混押3415人,同比上升24.5%。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纠正与成年犯混合执行社区矫正637人,同比上升1.09倍。可见,分押分管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量刑依据的社会调查制度

  伴随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建立,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不仅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还要逐步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使法庭教育和最终裁判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完成的工作。

  因此,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审理中公开,其建设性意见可帮助法官增强内心确认,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又为法庭教育、协助判后帮教延伸工作夯实基础。为此,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努力促进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逐步扩大。

  但是,实务中,有的地方将社会调查报告束之高阁,有的地方由公诉人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为了改变社会调查报告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时遇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开庭时,应当通知开展社会调查的社工组织派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可能会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询问,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量刑参考依据之一。下一步,应当将随案移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刑事立案受理条件之一,进一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保护权利有利帮教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和法庭教育制度

  少年法庭审理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开庭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从而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落实这一制度,少年法庭应在审判区域内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建立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

  法定代理人到庭,不仅有利于核实被告人身份,还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这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努力把法庭打造成既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是让失足未成年人痛改前非、改过自新的特殊课堂。

  消除标签效应有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目的是帮助他们知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踏入社会后报效祖国。

  但是,从犯罪附随后果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其犯罪记录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的存在,必然会对他们今后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很多不利影响。这既不利于犯罪预防,也不利于在保护社会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之间寻求最大平衡。

  为了消除“标签效应”,为涉轻罪且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铺平道路,《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个被誉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深远。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应当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将轻罪记录的封存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和通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对接;建立并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防止外流;同时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防止封存的犯罪记录数据被外部平台窃取,避免泄露。

  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我国整个司法领域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标志着我国在法治保障人权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新的一步。(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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