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家庭主夫离婚索家务补偿 已签协议能后悔不能反悔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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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前妻由于工作原因长期派驻国外,李先生只得辞去工作成了“家庭主夫”。没想到,前妻结束了驻外生活回国工作后,却突然提出了离婚。感到覆水难收的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但过了不久,他又有点后悔了……

  □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协议离婚想反悔

  李先生经人介绍跟我预约咨询的时候,说是关于离婚的问题。

  但当他真的坐到我的面前,缓缓地从包里掏出厚厚一沓材料递给我看时,我着实还是吃了一惊,目光落在那沓材料上,最上面的竟是一份已经签好的离婚协议。

  “是的,我跟妻子已经离婚了,但我感到当初签订的协议不公平,想咨询一下是否有反悔的可能。”李先生一脸愁容,眼神中满是懊恼和不甘,说话的声音都带着一丝沙哑,仿佛这段经历已经让他疲惫不堪。

  我一边仔细地翻看李先生的协议,一边耐心地告诉他,自愿签订并生效的离婚协议,在离婚后想要反悔撤销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明确提到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撤销离婚协议的前提那必须得是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心里觉得“不公平”就想撤销。

  前妻长期在国外

  “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前妻结婚9年多,有一个7岁的儿子。儿子刚开始上幼儿园的时候,前妻所在的公司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把她派到国外去了。除了每年春节能回来一趟之外,一年当中回来的次数是屈指可数,每年应该不超过2次,总共待在家里的时间不超过30天。而我们双方的父母年纪都已经比较大了,身体也都不太好。她父亲更是长期生病,需要人照料。我父母身体还算稍微硬朗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与我们一定的帮助,可她母亲整天都得忙着照顾她生病的父亲,根本无暇顾及我们这边的生活。”

  李先生告诉我,为了能更好地照顾这个家,前妻提出让他辞去工作。“她那时候派驻国外,收入确实比较高,而我原本在一家餐厅担任经理,工作也非常忙,而且没有双休日。权衡利弊之后,我想着为了这个家能过得安稳些,就同意了她的提议,从此我就彻彻底底地成了‘家庭主夫’了。”

  李先生一边说,一边深深地叹了口气,接着说道:“我这‘家庭主夫’可当得不容易呀,不但要照顾父母和儿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还要准备一日三餐。到了周末节假日,我还得经常带着儿子去探望外公外婆。”

  放下过去“向前看”

  李先生听上去是个十分顾家的男人,也为家庭付出了许多。没想到前妻结束了长期的驻外生活回国工作后,却突然提出了离婚。

  “她说我们长期没有共同生活,感情越来越淡漠,因此她想要离婚。为此我们谈了很多次,她却始终没有回心转意。前妻表示,为了弥补我的付出,虽然我这几年都没在工作,但是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并且她愿意放弃儿子的抚养权。”

  感到覆水难收的李先生答应了前妻的离婚要求,并在前妻拟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但是,离婚后没多久,李先生就得知前妻在和一名男子交往,而此人也曾长期派驻前妻所在的国家工作,只是在另一家公司。

  “我怀疑前妻欺骗了我,找她要个说法。前妻告诉我,她的确在和那人交往,他们也的确在国外就已经认识。但她当时是已婚状态,因此并未答应那人的追求。她发誓,并没有欺骗我或者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

  虽然李先生从多方面打听了一下,的确没有获得前妻在国外时曾出轨的确切消息,但这事仍旧令他耿耿于怀。

  “我当初离婚时,虽然分到一半财产,但是我这么多年付出的补偿却一点都没有。听说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家务补偿’,当时我并不知道,前妻也没有告诉我,现在我能否追索这一补偿呢?”

  对此,我明确告知李先生,“离婚家务补偿”顾名思义必须在离婚时提出,通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形式确定。无论法院还是夫妻中的另一方,都没有义务告知这一权利。

  因此,李先生现在已经协议离婚,他无法再单独提起索要离婚家务补偿的诉讼。即便他反悔,也只能尝试撤销离婚协议。

  “但是,从你们离婚协议的情况来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做了平均分配,对于抚养权和抚养费也都做了约定,抚养费也是比较充裕的。你没有证据证明前妻在协议签订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使去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也很可能面临败诉。”

  除了给李先生解释法律规定,我也从情理法角度对他进行了开导,希望他放下过去“向前看”,带着儿子过好今后的生活。

  几天后李先生给我发来消息,表示他和前妻共同的朋友都担保前妻并未在婚姻里对他不忠,自己已经想通了,不打算再纠缠此事,并对我表示了感谢。

  律师解析

  “家务补偿”离婚后不能追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家务补偿”只有在“离婚时”和“离婚诉讼中”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张,一旦夫妻已经离婚,就不能再追索了。

  《民法典》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其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目前对于家务补偿的金额,还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二、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三、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五、承担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自身的学历程度、工作情况、晋升前景、工作时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从经济学角度属于其放弃进修和工作,全力支持另一方工作的“机会成本”,这应当在确定离婚家务补偿的数额时纳入考量。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支持的“离婚家务补偿”数额一般是几万元。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往往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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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家庭主夫离婚索家务补偿 已签协议能后悔不能反悔 王丹丹2025-04-16 2 2025年04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