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老法今说

古代性骚扰后果很严重

明朝砍手脚 清朝判死刑

戚风

本文字数: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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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 资料图片

  性骚扰这个“敏感”的话题,现在有,古代也有。古代性骚扰后果能有多严重?轻则割舌断手断脚,重则被处以死刑。

  汉:

  《陌上桑》的故事

  在汉代的乐府诗中,有一首佳作,文字朴素、风格清新,这就是《陌上桑》。《陌上桑》实际上真实记录了一个官员“使君”,想要调戏、骚扰女子“罗敷”的故事:

  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喜(善)蚕桑,采桑城南隅。青丝为笼系,桂枝为笼钩。头上倭堕髻,耳中明月珠。缃绮为下裙,紫绮为上襦。行者见罗敷,下担捋髭须。少年见罗敷,脱帽着帩头。耕者忘其犁,锄者忘其锄。来归相怨怒,但坐观罗敷。

  使君从南来,五马立踟蹰。使君遣吏往,问是谁家姝?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年几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使君谢罗敷:宁可共载不?

  罗敷前致辞:使君一何愚!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东方千余骑,夫婿居上头。何用识夫婿?白马从骊驹,青丝系马尾,黄金络马头;腰中鹿卢剑,可值千万余。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专城居。为人洁白晰,鬑鬑颇有须。盈盈公府步,冉冉府中趋。坐中数千人,皆言夫婿殊。

  这首诗第一段写秦罗敷的美貌,第二段写使君觊觎罗敷的美色,向她提出无理要求,第三段写罗敷拒绝使君并盛夸丈夫以压倒对方。全诗刻画了一个美丽坚贞又聪明的采桑女形象,同时也反映出汉代贵族官僚仗势调戏民女的现实。

  唐:

  滕王作恶不了了之

  如果说“使君”还算识趣,那么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儿子,洪州(今南昌)刺史、滕王李元婴,可就不仅仅是性骚扰,而是一种公然的诱奸乃至逼奸了。

  根据唐人张鷟所撰《朝野佥载》的记载:李元婴好色,经常以王妃的名义,召唤属下官员的妻子们进入王府,然后李元婴就加以奸污。

  当时,李元婴手下有个典签官叫崔简,他的妻子郑氏刚到洪州,李元婴就差人以王妃的名义召唤,郑氏也已听说滕王的手段,但无奈只能前往。

  果然,一到王府,李元婴就开始动手动脚,哪知道这郑氏也是个厉害角色,脱下一只鞋子便将李元婴一顿暴打,还用手抓得李元婴满面都是血,还大声嚷嚷说:“滕王哪会干这事,你这家伙一定是猖狂的家奴!”

  打架声音太激烈,王妃闻声而来,最终郑氏才得以离开王府。李元婴吃了这番亏,又不好对外说,于是有十多天不敢出门视事。倒是郑氏的老公崔简被吓得半死,要去向李元婴请罪,可李元婴也实在不好说啥,外头这事又传得沸沸扬扬,只得作罢了。

  元:

  首次系统性立法

  由此可以看出,在唐代以前,性骚扰基本还属于无法可治的情况,但到了元代,这个法律漏洞就被堵上了。

  在元代,东汉《陌上桑》中“使君”的行为,犯了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大意),在元代,这是官吏独有的罪名。元律规定:“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降二等杂职叙用。”

  据史料记载,元仁宗延祐五年(1319年),武进县(今江苏常州)官员达鲁花赤伯不花,就因为“将部民妻阿五扯捽戏谑,决六十七,罢现役,降二等杂职内叙用。”

  由于调戏手下人的妻子,达鲁花赤伯不花不仅被重杖殴打67棍,而且被罢免现役官职,降职二等,只在“杂职”内叙用。可以说,在元代,这是一个反性骚扰的难得的进步。

  而像唐朝李元婴的这种行为,在元代,也犯了一种罪,那就是“求奸罪”。

  “求奸罪”,也是针对官吏的独有罪名。元律规定,如果官员用言语、动作等挑逗求奸,即使“未成”也构成犯罪:“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

  《元典章》就记载: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江西瑞昌县达鲁花赤屯屯求娶民妾,对方不从,乃“扯定求奸”,被拒。

  事情发生后,达鲁花赤屯屯被判决:“甚失牧民之体”,于是被重殴57杖,并免官罢职。

  明:

  割舌砍手脚

  元代针对性骚扰的重罪,在明代也得到了继承。

  明朝初年,天下甫定,朱元璋用酷刑来安定社会。

  明代《大诰》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在公共场所骚扰女子,手脚不检点者,将被断手斩脚。

  最典型的就是当时南京的性骚扰案:

  有一位贵公子调戏良家妇女,被告到官府后,有司判处罚款。谁知朱元璋知道后,火冒三丈,都明文规定了你还顶风作案?于是直接宣判对这公子哥割舌砍手,并再三叮嘱哪个部位碰了妇女,哪个部位就得砍掉。

  明朝后期对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对性骚扰者处以脸上刺字并流放。

  清:

  骚扰判死刑

  晚清外交家薛福成(1838-1894年),曾经将他从同治四年(1865年)至光绪十七年(1891年)的所见所闻,写成了《庸庵笔记》,里面就记载了有关性骚扰的两宗事:

  话说清末,有一个男子在路边尿尿,刚好就有一个女子路过,不料这男子不仅不回避,还一边尿尿,一边淫笑,用手指着自己的隐私部位要给人家看。没想到,这女子嚎啕大哭,回家后,竟然上吊死了。

  按照大清律令,凡是调戏妇女、企图诱奸,以致妇女自杀的,要判处“绞监候”。于是,男子被捕,案子被送到了刑部。

  在当时,大多数官员都认为该男子虽然可恶,但并没有进行手足勾引和语言调戏,因此只是拟了个“缓决”,也就是“死刑暂缓执行”。

  但是,刑部有个官员却坚持认为,这厮“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

  最终,这个在今天看来,或许只是性骚扰的男子,被判处了死刑。

  在薛福成的记录中,晚清时期,还有一个更离奇的案例:

  有一个私塾先生,上课时尿急,于是便到户外一个偏僻的地方小解,无意中一抬头,竟然发现对面有一个少女在窗外眺望,这位先生不禁对着少女笑了一笑,不料那女孩子马上脸色大变,随即关了窗。貌似没事了。

  没过多久,外面就吵嚷开了,说是对面有个少女上吊身亡,这私塾先生一听,吓了一跳,说了声:“哎呀,今天错了。”

  刚好他的学生中,有一个学生就是这位少女的弟弟,学生跑回家一看,见姐姐莫名其妙上吊自杀,于是便将老师的怪异言语说了出来。少女的父母听说后觉得很是可疑,立马报官,于是乎,私塾先生被抓。最终,同样也是以“绞监候”罪名,被拟为“情实”被杀。

  (戚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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