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设立居住权应依法登记

本文字数:788

  我国《民法典》首次设立了“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合同权利人不能取得居住权。

  虽然《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但是对于居住权如何登记,各地仍在摸索之中。

  去年10月,《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居住权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试行办法》还规定: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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