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开发软件对抖音视频“去水印”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30万元并消除影响

陈颖婷

本文字数:1685

  □  记者  陈颖婷

  随着短视频行业竞争白热化,类似“去水印”“刷量”等灰色工具屡禁不止。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抖音运营方起诉两家软件公司开发销售“去水印”及“自动刷量”工具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软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第三方工具“割裂”平台生态

  原告抖音诉称,其作为全球知名的短视频平台,日均活跃用户超6亿(数据来源:2020年公开数据),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插件或工具干扰平台运行。然而,某软件公司开发的“微拓客”及“微工具”软件,提供“去抖音水印”及“自动点赞、关注、评论”等功能,严重破坏平台数据真实性,妨碍正常运营。另一被告网络平台方因运营的“多特软件站”提供涉案软件下载被列为共同被告。

  抖音认为,涉案工具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模拟真人操作,干扰推荐算法,削弱用户粘性;去水印功能则割裂视频与平台、作者的关联,损害原创保护体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索赔200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公开道歉。

  技术中立还是恶意竞争?

  庭审中,软件公司表示,去水印功能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pp去水印功能来源于其他网站,该公司仅提供功能接口。

  同时,公司与抖音提供的产品、服务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业竞争。被诉侵权产品为推广获客App,而抖音是短视频App,其并未实际经营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产品,亦未提供相同或者近似服务,二者不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软件公司认为,去水印功能技术中立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技术创新。被诉去水印功能并非针对抖音App进行开发,该功能只是针对相关公众对视频去除相关标识的需求进行开发,具有中立属性。该功能并非天然具有侵权属性,只有在功能使用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去水印功能后,传播或者复制相关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相关案件情节确认去水印功能及功能开发者的侵权。被诉去水印功能正当与否的确认,应当从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

  此外,“微工具”的脚本功能客户端与“微拓客”客户端属于不同端口,且未仅针对抖音平台。该脚本中设计的点赞、评论等功能是以技术的形式实现个人的操作意图,提高了人为操作的效率,与人为的点赞、评论、私信无本质区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平台方则表示,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涉诉行为没有审查义务,也不具备审查能力。软件站在官网、用户协议均提供了联系方式,在起诉前其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的侵权通知。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基于审慎原则,其已经对涉案App进行下架处理,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软件公司的App中去除“抖音”视频水印和针对“抖音”App自动控制的功能运行,未遵守《“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既割裂了抖音视频与其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抖音视频与抖音运营者之间的联系,妨碍了抖音应用的正常运营;突破了抖音平台既有规则设置,增加了诸多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关注好友、评论、私信、点赞等技术功能,破坏了抖音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会产生减损抖音平台用户信任度和依赖性的后果。

  因此,上述针对抖音平台的功能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软件公司将去水印功能整合嵌入App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抖音标志的商誉及抖音平台的影响力,宣传推广销售“微拓客”App,从而提高用户对“微拓客” App的关注度,获得自身商业利益,故应当认定软件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网络平台方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在海量的软件之中,网络平台方难以发现“微拓客”软件的两项功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在本案涉讼之后,网络平台方及时下架了“微拓客”软件,故网络平台方已经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开发、推广涉案去水印及自动控制功能;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开发软件对抖音视频“去水印” 陈颖婷2025-04-25 2 2025年04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