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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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建立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医保基金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工作者,从医保支付环节入手,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
定点医药机构人员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单次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