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电商正在从外贸新业态转变为外贸“新常态”,由此带来的海上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模式也面临转型和重塑。正确认定此类纠纷性质,能更好地体现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促进海上货运代理及跨境电商物流的规范有序发展。
跨境电商物流的新情况新问题
1.运输单证的证明功能弱化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许多货运代理企业选择在国外自建海外仓,如亚马逊的FBA仓库,自建物流体系并控制货运。这些货运代理企业通常不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承托双方也不关心单证的流转。虽然实际承运人可能向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提单或发送了提单样稿,但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企业“一揽子”运输,对中间的运输环节并不关心,也不知情。在上述情景下,由于承运人不签发提单或者提单功能异化,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就难以体现,法官需结合其他事实就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运输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2.权利义务的内容识别困难
跨境电商物流中,业务双方往往更注重交易的效率而忽视了交易的安全。随着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在洽谈业务中的普遍采用,合同订立方式更为随意,所涉文字内容简单,语义模糊,上下文内容缺少连贯性。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真意及其具体内容如何,通常隐藏在杂乱无章、错综复杂的聊天对话记录中,在纠纷产生后,双方经常就彼此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争议较大。法官在判断某句话是构成要约、还是承诺或者是新要约,或者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性质时,均颇费周折,加大了案件事实查明及权利义务界定的难度。
3.合同属性的融合复杂多元
一条完整的跨境电商物流环节往往涵盖了揽收、运输、出口报关、进口清关、海外仓、尾程派送等多个环节,相关交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如代理、委托、承揽、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呈现复杂样态,当事人联结多重法律关系的现象也较普遍,如货运代理企业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等,诉讼主体日益复杂多元。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查明事实的需要,以及潜在的义务将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责任,也要求法官引入必要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一次诉讼实现潜在的、关联的或者衍生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
4.法律适用的结果预期不显
纠纷发生后,讼争双方常常因合同性质约定不明而缺乏较为明确的诉讼预期。如果认定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则说明货运代理企业系国际货运中的当事人,直接为委托人提供全程运输服务,确保货物在责任期间的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将对运输全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货承担直接责任;如果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则一般认为货运代理企业负有忠实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责任,合理谨慎选择仓储、运输、保险公司,履行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其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依其是否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具有过错而定。
合同解释方法运用于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定性的司法逻辑路径
《民法典》列举的合同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依据诚信原则解释等五种,并可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1.文义解释
运用好文义解释方法,需要法官从合同用语表现出的一般含义出发,按照通常的一个普通人合理的理解来进行解释,该解释要容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和认知。比如,有时尽管合同名称甚至某些条款中含有委托代理的字样,但是如果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揽运输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代理人责任的话,货运代理企业仍然难以规避其相应合同当事人之责。又如,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或相关表述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其是否应认定为承运人,需要结合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业务单证、费用支付、相同主体之间类似业务往来等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体系解释
运用好体系解释方法,需要法官不仅要从合同的词句含义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还要将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整体评价。比如,“一揽子”运输、“仓至仓”服务等表述通常融合了运输、货代、承揽、仓储等多种意思表示,判断某一项服务项目的性质及内容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体系化解释,而不能孤立地解释合同某个条款而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整体意思。又如,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集运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分别与分散的货主以及其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订立两个“背靠背”的合同,因此,货运代理企业的地位也要结合前后环节的合同来进行体系化的认定。又如,将物流运输服务和电商平台深入融合的货运代理企业电商化趋势也快速发展,货代电商平台的地位也需要结合其与托运人以及实际物流供应商分别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来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到底是居间中介性质的平台,还是系直接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开展自营业务。
3.目的解释
运用好目的解释方法,法官须从合同内容本身,结合缔约背景和合同已履行情况,探求当事人的目的,了解其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追求的目的,并根据合同目的澄清条款内容,确定最有利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具体在司法实践中,须考察合同双方更关注的是订舱、报关等辅助运输的货运代理事项,还是更为关注货物运输或组织货物运输的内容,如运价问题、货物运输的时效问题、无法按约交付的损失赔偿问题,即委托人的期待利益,是期待货物从起运港运输至目的港、到达目的港之后的清关、提箱、拆箱、仓储及配送至指定海外仓的全程运输服务,还是仅期待一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等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服务,又或者说两者兼而有之。
4.习惯解释
在跨境电商物流实务中,货运代理企业需将揽收的多个货主的货物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出运,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或船公司订舱。因一个集装箱内可能装载数十乃至上百家货主纷繁复杂、不同种类的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出于经济效率尤其是通关便利考虑,往往不签发任何运输单证。另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受托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上述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业务自身特性(主要是为了通关便利)往往不主动披露与运输环节有关的信息,如货物出运所装载的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相应报告义务无从实现。可见,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货运代理领域的习惯做法也有所变化。以上交易习惯的变迁能否被认定为习惯做法,以及该习惯做法在认定合同性质中的作用,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交易习惯必须合法;交易习惯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经常使用该习惯做法。
5.其他参考性的解释方法
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相应约定确属不一致的,如货运代理企业在货物运输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参与程度与合同约定有所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也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或补充,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货运代理企业实际履行行为主要包括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运输单证,在起运港对受托货物进行包装、熏蒸、拼箱、仓储,货物到达海外仓后对受托货物进行拆箱、分拣、贴标签、上架、配送、仓储等服务。根据上述不同履行行为,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仓储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等。
6.诚信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应当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坚持公平原则。法官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2)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存在合同漏洞时,法官需要考虑一个合理的、诚实守信的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作出意思表示,以此来填补合同的漏洞。(3)法官应注重释明权的行使。比如,拟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当事人认识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或将该合同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以此方式实现释明目的。(作者系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