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正正 亓继芳
年初,我们收到了一对聋哑人夫妻的离婚纠纷案件,当我翻开这对聋哑夫妻的卷宗时,那些密密麻麻的聊天截图让我心头一紧。
当事人刘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多年的婚姻如同他们撤回又重发的消息,在误解与牵绊中反复拉扯……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迹象表明,这段婚姻尚有挽回可能。
然而,当感情裂痕在无声中慢慢蔓延,我们该如何帮他们听到彼此的真心?
无声裂痕
当沟通屏障成为情感鸿沟
刘某与陈某同为聋哑人,十年婚姻因生活琐事渐生隔阂。起诉状里,刘某用文字控诉:“丈夫生活中疏于家庭责任,而且行事莽撞,前不久骑电动车接自己下班时操作失误,致自己受伤,腿上至今还有伤疤”。
陈某则反复辩解:“我承认粗心,但从未想过伤害她!我愿意改,希望她再给一次机会。”
证据材料揭开了更多细节:原来,陈某近两年沉迷玩手机,不够重视刘某,双方因此矛盾逐渐积累,这次交通事故仅仅是导火索。但是我也观察到,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深厚,且陈某没有其他严重过错,陈某还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刘某父母相处融洽,且最近态度已经有所改变。
刘某家人也向法庭表示,刘某诉讼目的其实是要“男方拿出他的态度”。
种种迹象表明,这段婚姻尚有挽回可能。
指尖破冰
“微法庭”重构对话可能
按照传统庭审模式,聋哑人需由手语翻译辅助参与诉讼,但翻译申请、排期等流程可能延长诉讼周期。我考虑到,一方面,本案的刘某与陈某尚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延长诉讼周期,恐怕会对两人的感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一定也希望法院能够高效迅速地解决双方纠纷。
于是,我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情况和意愿,最终决定启用上海法院“微法庭”异步审理功能,灵活地通过“微法庭”平台文字交互技术,代替庭审中各方依次发言的过程,使得双方当事人即便无法正常讲话,也能够在庭审过程中表述完整、准确。
一般情况下,启动“微法庭”异步庭审系统后,就不再需要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因为本案的当事人对该系统了解有限,需要“手把手”地引导他们使用该系统,也因为本次离婚诉讼中,双方见面交流将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结合案情,我将审理过程拆解为“庭前调解-正式庭审-庭后谈心”三个依托“微法庭”的阶段,循序推进。
庭前调解阶段,刘某一度情绪激动,连发了将近三屏的控诉文字,感叹号占满对话框:“他眼里没有我!摔伤我连句道歉都没有!!”陈某则反复发送抓狂表情:“我也不是故意的!我已经知道错了!到底要我怎么样?!”
面对剑拔弩张的对话节奏,我暂缓程序推进,先发送安抚文字:“请深呼吸,今天可以把我当作树洞,咱们慢慢说。”随后,从双方日常互动细节切入:“陈某每天接妻子下班对吗?”“刘某受伤后丈夫是怎么照顾的?”当两人回忆开始浮现,我捕捉到刘某的一条消息:“其实他冒雨接我那次……”我立即引导双方继续说下去。陈某也适时提供了两人日常互动的照片,对话节奏逐渐缓和。
庭审中,我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引导双方依照法庭程序,在“无声”法庭里通过“指尖”对话说出内心诉求。刘某打出“腿上伤疤”四字后停顿许久,我通过分段提问引导细节:“当时是几点?”“下雨路滑对吗?”当她补充“他怕我淋雨才故意开得很快”时,陈某突然插入大哭表情:“我真是个混蛋!”此时,我同步提醒法庭纪律,同时用文字确认:“陈某,你现在的意思是自责对吗?”当双方情绪随事实还原逐渐落地,双方纠纷化解的苗头已然初步显现。
庭审后,我再次通过“微法庭”开展交流,帮助双方调整好情绪,重新树立对这段婚姻的信心。通过“微法庭”谈心,我了解到男女双方经常一起玩手机游戏,于是我设身处地地为他们写下建议:“婚姻不是游戏,累了可以按下暂停键,但别轻易选择注销账号。你们结婚十年,那些共同走过的岁月不该被伤痛一笔勾销。”
余温未了
司法填补情感裂缝
经过五小时的庭审并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我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最终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我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伤疤记录着阵痛,承诺承载着希望。”
“微法庭”宣判时,我再次通过文字与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刘某表示愿意给陈某改正的机会,陈某也特别感谢了我们的耐心和专业,并保证会认真思考法院给他的建议,多承担家庭的责任,与刘某好好过日子。
这场特殊庭审不仅依托“微法庭”技术消弭沟通障碍,更通过碎片化时间完成情感修复。我很高兴地看到,当本案历时数天的“微法庭”通道关闭的时候,司法温度却已经悄然融化了横亘心间的坚冰。
后来有人问我,用文字开庭会不会太“慢”?但我想说,正是这种“慢”,让我们听见了这对夫妻那些被沉默掩盖的真心。刘某最后那句“谢谢倾听”,是对如我在诉、司法为民最好的注解。”
最近,我向这对夫妻进行了判后回访,刘某通过短信告诉我,“最近的家庭生活逐渐有了平淡但温馨的感觉,我们一家都很感谢您的帮助。”
得到他们的感谢,我由衷地感到高兴,但我更高兴的是,这对夫妻的生活终于重新步入正轨,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认可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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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作者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