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私家车拉客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虹口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陈姝楠/夏智聪

本文字数:1453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夏智聪

  本想用私家车挣点外快,没想到,注册成网约车拉客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吗?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8月,张先生驾驶一辆新能源汽车,在虹口区广粤路上与吴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先生和吴先生都为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吴先生在太阳保险公司处为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张先生在星星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的。

  事故发生次日,太阳保险公司对吴先生的车辆定损31300元,并向吴先生予以赔付。因吴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太阳保险公司遂向虹口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要求赔付车辆损失31300元。

  法庭上,星星保险公司辩称,投保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张先生事发时驾驶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因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事发后并未第一时间通知星星保险公司,故星星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法庭调查,2021年6月18日,张先生在网约车平台将车辆注册为网约车。事发当日,张先生存在4次网约车接单记录。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星星保险公司亦在保单重要提示部分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车辆投保时载明为家庭自用汽车,而根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跑单记录,张先生自2021年6月18日起已实际将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并盈利,事故发生当日仍有接单记录,而将家庭自用汽车用作网约车是一种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现未有证据表明张先生已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星星保险公司充分履行通知义务,故星星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太阳保险公司损失31300元,该损失在交强险2000元的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先生承担。

  【法官说法】

  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张玥表示,对于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应当依照一般理性人处于同类情况下的主观认识予以考量,且需要衡量该增加的危险是否明显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

  其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如私家车在一定时间内接单频繁、接单数量较大,该用途及性质的改变已足以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增加的危险明显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承保范围,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过,如被保险人注册网约车之后未实际从事经营行为,或仅仅是偶发行为,其危险程度的增加缺乏显著性,不宜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张玥补充道。

  此外,私家车能否用作顺风车?张玥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目的在于营运,而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相互选择、分摊出行成本的特殊方式,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

  “在合理可控范围内使用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和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能对被保险人苛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法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玥表示。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私家车拉客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陈姝楠/夏智聪2025-04-30 2 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