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沈梓君
姐姐给弟弟转账20万元,事后外甥女主张母亲给舅舅的是借款,要求舅舅返还,舅舅则主张是姐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因没有书面借条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姐弟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20万元究竟是何“来历”?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母亲离世,20万元转账究竟是何性质?
钱芳与被告钱军是姐弟关系,双方关系密切。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钱军经常为钱芳网购食物、小家电等,尤其是2022年上半年,钱军经常发微信提醒钱芳接收“叮咚买菜”送货等。另外,钱军还赠送钱芳保健品,为其配药,送其就医等。
2023年1月3日中午,被告钱军与钱芳共同前往银行,钱芳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钱军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2023年6月13日,钱芳的女儿小周使用钱芳的微信号在家族微信群中称,其母钱芳罹患阿尔茨海默症,仅靠药物维持生命,现由其接手照顾,还提及其查到母亲的银行存款莫名流向多人,其中包括转给舅舅钱军的20万元。
小周诉称,2023年1月初,舅舅钱军向母亲诉说有急事需要用钱,在其百般催促下,母亲念及姐弟情谊,故向其借款20万元。后母亲多次要求舅舅还款,但舅舅屡屡推托,无奈之下母亲委托自己与舅舅沟通,舅舅竟然予以否认,故母亲诉至法院。因母亲在诉讼期间去世,自己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舅舅履行还款义务。故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舅舅返还母亲借款20万元。
对此,被告钱军辩称,小周作为独生女儿,多年来对母亲不闻不问。而自己一直陪伴姐姐看病,对其照顾有加,20万元是姐姐为感谢自己多年的照顾自愿赠送。而且,自己经济条件很好,无借款需求,小周知晓该笔20万元转账后,并未要求返还,且小周主张的款项给付原因也前后不一。此外,姐姐生前曾整理自身钱款情况,并亲笔书写明细单,如果案涉款项是借款,姐姐理应会提及并列明。综上,不同意小周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小周姨妈钱玲作证陈述称,钱芳曾向自己提及,最近几年都是钱军在照顾她,她内心非常感激,想要补偿钱军,送对方一笔钱。小周舅舅,也即钱军哥哥钱峰作证陈述称,钱芳曾向自己提及,希望自己陪同她前往银行取款给钱军,钱军对钱芳照顾很多。但当时自己感染新冠肺炎,故无法陪同。钱芳从未提及钱军曾向她借款。
法院:原告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芳与钱军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原告小周作为钱芳的继承人,主张钱芳对钱军享有借贷债权,则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经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钱芳曾向钱军转账20万元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该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周认为该款项即钱芳出借给钱军的款项,而钱军则主张该款项系钱芳为感谢自己的多年照顾而对自己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小周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钱军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钱军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钱军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小周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钱军辩称该款系钱芳感念其多年关心照顾作出的赠与,并为此提供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根据该规定,钱军提供的证据已经将其抗辩主张证明至“合理可能”程度,符合法律对反证证明标准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应由提出借贷主张的原告小周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中,无论钱芳与钱军就20万元的沟通过程中所称钱款系钱军骗取,还是小周使用钱芳微信号发送的“银行存款莫名流向多人”“如果觊觎别人的财产”等内容,均未提及转账20万元系基于借贷关系。而且,小周就其主张的钱军借款之用途也未能作出具体说明。
根据原告小周的举证情况,法院无法就钱芳与钱军之间具备借贷合意形成内心确信,小周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以将“借贷合意”这一待证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应由原告小周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贷、赠与关系实属常态,但因关系亲密,双方碍于情面一般仅进行口头约定,并未形成书面借条或赠与合同的,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甚至关系破裂,发生纠纷后也容易导致缺乏直接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权利一方往往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