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峰
近日,多个电商平台纷纷取消了“仅退款”规则。有人将之归因于“仅退款”规则被消费者滥用。有人担心,同样存在被滥用问题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可能被取消。然而,“仅退款”的“昙花一现”并非仅是被“滥用”那么简单,其背后是平台自治规则导致的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权益与平台自身利益间的失衡。
电子商务市场至少有三方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包括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平台是聚合主体,通过自身的服务将另外两类主体连接起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兼具“私主体”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平台与入驻经营者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调处电子商务纠纷、处罚违规行为等方式行使准公共管理职能。
双重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平台制定和修改自治规则需要平衡好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一旦利益倾斜于一方,另一方的利益可能减损。“仅退款”便属于此类情形。
最初,“仅退款”规则有其现实合理性。一些农副产品价格低、保质期短,退货损耗大,缺少二次销售价值,退货成本高于退款。且实施初期的“仅退款”限于“自营业务”,但很快,不仅商品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殊农产品,适用主体范围也不再仅限于自营业务,甚至覆盖所有平台内经营者。扩大适用“仅退款”的基本目的是增加平台的信誉和交易量。但于经营者而言,如果交易商品仍可再次销售,“仅退款”规则就会造成货款两空的问题。而消费者在不返还产品的情况下退款似乎实现了“零元购”。
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而言,我国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兼及《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仅退款”建立在这一权利的基础上,是经营者基于商品特殊性质对消费利益的进一步让与,但随着“仅退款”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嫁接无理由退货的“仅退款”规则越来越多地被滥用,不仅是消费者的滥用,平台更存在滥用规则的问题。
消费者滥用“仅退款”规则有两种情形:一是个别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商品后实施“仅退款”,以此达到零成本进货、低价格、快速销售的目的。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合同欺诈,因购买主体并非消费者而不享有消费者权利。第二种情形是消费者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为由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获取不当得利。通常情况下,此类购买人往往无法提供商品实物对比图、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商品实际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证据,还可能利用“恶意差评”等手段达到退款不退货的目的。
更深层的原因或许在于平台滥用支配或优势地位强行推广“仅退款”规则。由于平台的市场力量高于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存在滥用市场力量设置不公平的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对市场进行操控等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抑制了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活力。如为了扩大平台销售量,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以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在“仅退款”规则偏离商品本身的性质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的过程中,就包含着滥用市场力量的因素,即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合理的规则。原本,平台制定“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既便利平台内经营者,也提升消费者福利,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则增大了规则被滥用的风险,违反了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必然不会长久。
“仅退款”规则的“兴衰”,为平台自治提供了重要启示。首先,平台经营者不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市场优势地位,都可能伤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制定平台规则需要平衡平台自身、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不得掠夺经营者利益去迎合消费者以提升平台收益。平台制定和改变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平台经营者还需与相关利益方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只有如此,规则方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促进各方合作共赢。其次,消费者行使权利也应当符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得超越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与义务对等,方能构建良性交易生态。
总体而言,取消“仅退款”规则只是将交易条件拉回合理“原点”,是对失衡利益格局的纠偏,既未减损消费者权益,也不会动摇“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却为平台重构自治规则提供了契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