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离婚”,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一方又反悔,并未去申请离婚,或者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
有很多当事人感到疑惑,明明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只因为一方反悔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无效了。那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官总该看看协议的内容,参照协议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等问题的约定作出判决吧?
但事实并非如此。既然法律规定上述情形下离婚协议没有生效,那么协议内容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只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将离婚协议的约定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