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吴琼 严子阳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则未设明文。司法实践中,有些具有形式瑕疵的遗嘱会被认定无效,有些的效力最终仍然获得了法院的确认。
那么,在最常见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中会出现哪些常见瑕疵?其效力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瑕疵主要体现在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落款未写日期或日期不全等方面,而法院对此种情形下遗嘱效力认定有所不同。
1.是否遗嘱人亲笔书写不明情形下的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且应全部亲笔书写。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对遗嘱内容是否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产生争议,从而要求笔迹鉴定。但进行鉴定需要提供字迹样本,有时因样本不充分等原因,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对遗嘱效力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北京市二中院(2021)京02民终16249号民事判决中,案涉遗嘱形成于2012年5月,鉴定机构要求补充2011年至2013年期间遗嘱人签字字迹样本不低于5份,但当事人最终未能提供,因此鉴定机构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结合2012年4月左右遗嘱人曾因中风入院治疗,认为无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精神状态及书写能力,从而未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而在(2020)京01民终6560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于内容字迹不具备检验条件,鉴定机构无法对全部书写内容进行鉴定,仅能鉴定落款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遗嘱内容字体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未能作出鉴定意见,对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所写的证据不足,从而认定遗嘱内容无效;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2款,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从而认定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并作出了改判。
2.遗嘱落款未写日期情形下的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的落款需要书写日期,而实践中却有未写落款日期的情况。对此,不同法院可能对遗嘱效力作出不同的司法认定。
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2022)沪0101民初21026号民事判决中,遗嘱人签字未书写日期,法院认为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认定该遗嘱人书写部分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252号民事判决中,遗嘱人落款处仅写“年、月”,而未写“日”,法院认为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而认定遗嘱无效。
而在上海市高院(2020)沪民再11号民事判决中,上海市高院认为“遗嘱注明年、月、日的意义仅在于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据以判断立遗嘱人前后意思表示的变化情况,从而排序确定遗嘱的效力,而如果只有一份遗嘱,则即便未注明年、月、日,也不会影响遗嘱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涉及的是代书遗嘱,但笔者认为对于相同情况下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也具有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在仅有一份遗嘱的前提下,未载明年、月、日的形式瑕疵不影响遗嘱效力。
代书及打印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遗嘱文本是由人书写还是通过机器打印,对于见证、时空一致性等要求有较多相同之处,而且打印遗嘱是《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的,在《民法典》实施前涉及打印遗嘱的案例也多参照“代书遗嘱”制度进行认定,故笔者将二者一并讨论。
1.代书人(或见证人)未签名情形下的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第1136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实践中,会出现代书人或见证人签字存在瑕疵的情况。
在北京市高院(2021)京民申853号民事裁定以及前案判决中,案涉代书遗嘱(实际是打印遗嘱)由《见证书》和《遗嘱》两页组成,《见证书》中包含《遗嘱》内容,载明了该遗嘱系代书性质,也载明了该《遗嘱》将由遗嘱人盖章并按手印,两位法律服务所见证人在《见证书》上签字;《遗嘱》内容可以和《见证书》相印证,但该《遗嘱》只有遗嘱人的签名和盖章。最终法院认为,《见证书》不能等同于遗嘱,《遗嘱》并无代书人与见证人签字,故该遗嘱“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属无效遗嘱。
而在上海市高院(2019)沪民申981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以及该案的前案判决中,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并未签字,而该遗嘱有遗嘱人及3位见证人签字,法院通过见证人及代书人的当庭陈述,认定该遗嘱是被继承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遗嘱内容合法,最终认定遗嘱有效。
2.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情形下的遗嘱效力
由于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涉及见证,法律规定了“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见证(代书、打印)遗嘱。但由于各种原因,常有遗嘱见证出现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瑕疵。
在上海市一中院(2019)沪01民终9600号民事判决中,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某先行至遗嘱人住所办理代书遗嘱(实际是打印遗嘱),事后同一服务所的另一工作人员韩某在见证人处签名。最终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韩某参与了代书遗嘱的制作、见证过程,故无法得出见证人适当有效地履行了见证义务的结论,因此认定遗嘱无效。
同样因不满足“时空一致性”而被判决无效的案例还可参考上海市二中院(2020)沪02民终1027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应具备“时空一致性”,且应提供相应的“签署过程证据”予以证明,因该案证据无法证明“签署过程”,故而认定遗嘱不成立。
然而,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对于时空一致性中“一致”的理解相对宽泛,比如在北京市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1544号民事判决中,案涉打印遗嘱具备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字,录像也能证明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但是,录像并未显示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故一审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不是有效遗嘱。二审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录像已经显示遗嘱人状态良好,且在宣读遗嘱后,遗嘱人与见证人均签字确认,遗嘱人已经对打印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所以遗嘱有效,从而改判。该案经北京市高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予以维持。
律师提醒
对于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时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注重保护遗嘱人的私有财产,维护遗嘱人以自己真实意思处分身后财产的权利,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件要求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遗嘱以及遗嘱人意思的真实性。因此,只要形式瑕疵不足以完全否定遗嘱的真实性,就不应仅因为形式瑕疵而否定遗嘱的效力。如果过分拘泥于遗嘱形式,强调遗嘱形式上的完整性,则可能导致遗嘱人难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从而背离立法目的。
当然,对于希望订立遗嘱的人来说,还是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份内容详尽,程序和形式都没有瑕疵的遗嘱,如有需要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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