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菁 黄璨然
司法不是冷冰冰的输赢裁判,而是充满智慧的矛盾化解艺术。当我接手这起“贝贝屋”商标侵权案时,本以为只是寻常的商标纠纷,直到被告代理人向我吐露难处:“法官,借一步说话,”被告代理人把我拉到走廊,“这个和解协议里您得帮我加一句‘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我那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库存得接着卖啊!”
我心头一震:侵权库存居然有这么多!而且还想继续卖?
案件本身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烦扰当事人的真正困局却刚被揭开一角。情理法的交融中,面临价值千万元积压库存,我们又该如何破题?
商标雷同,两公司对簿公堂
贝贝屋公司经核准,注册了“贝贝屋”“Beibei Woo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婴儿尿布、成人尿布、尿布更换垫、毛巾被、毛巾等产品,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贝贝屋”“Beibei Wood”商标及“贝贝屋”字号、APP已为公众熟知,在母婴市场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
2024年5月,贝贝屋公司发现有家名为“上海贝贝屋公司”的企业在生产“peipei wood”系列产品,并通过线上店铺等经营场所宣传、销售,还开设以“peipei wood”为名称的自媒体账号,并在账号名称、头像、背景图等位置使用“peipei wood”标识。贝贝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索赔20万元。
被告辩称:“法官,我们是沛沛屋公司授权的,用的是‘PEIPEI WOOD’商标,而且原告是母婴综合类APP经营者,产品面向婴儿,而我们是生产销售毛巾被、浴巾等棉纺织品的企业,双方不构成竞争关系。”
原、被告各不相让,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我细细回溯卷宗材料:被告生产的婴幼儿用棉纺织品与原告的产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案外人授权的商标“PEIPEI WOOD”的文字是大写英文字母,而被告实际使用的却是小写英文字母“peipei wood”,这就与原告的注册商标“Beibei Wood”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此外,被告上海贝贝屋还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贝贝屋”,条条线索叠加,最终指向同一个结论:这一切难谓巧合。
“授权给你公司的商标是大写的英文字母,实际使用却是小写的,而且相似度你自己也能看到……”经过释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万元,不再使用“peipei wood”标识并更换企业名称,双方约好在被告更换企业名称后签署和解协议。
两次调解,千万库存寻归处
一个月后,我向双方了解履行情况时得知,不知为何,被告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递交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已被撤回,约定的和解款3万元也没有支付。眼看和解受到阻力,我果断安排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调解中,被告代理人十分配合。原告代理人则表示,由于被告已经失信过一回,所以希望这次的和解协议中能加上制约条款,即被告如果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被告代理人对此十分抗拒:“加条款就是打我的脸!我拿人格担保履约!”
双方僵持不下,我提议:先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调解笔录,然后给被告一个月时间履约,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排期开庭判决。
对于这个提议,双方一致同意,我制作了调解笔录让双方代理人阅看,这时,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被告代理人把我拉到走廊,“这个和解协议里您得帮我加一句‘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我那还有上千万元的库存得接着卖啊!”
我吃了一惊:“侵权库存本来就应当销毁的,怎么能继续卖呢?而且,库存量这么大,得什么时候才能卖完?”
被告代理人满脸无奈:“这批库存至少得卖两年,上次就是考虑到要继续卖产品,我这才把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撤回,库存销毁的话企业也要垮了!法官,现在生意不好做,您帮帮忙,给我们留一条生路。”
被告代理人的话让我陷入沉思:对于侵权商品,一般都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但从有效利用资源的效益角度考虑,本案的库存商品都是质量不错的毛巾、包被等纺织品,如果销毁,上千万元的物质财富将被白白浪费,被告也会因为巨大的经济损失陷入经营困境。结案不是最终目的,如何走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在法律框架内以更优方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愁事难题?首先得和原告讲明这件事,只有获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才有可能继续销售库存商品。
回到法庭,我就避免物质财富浪费、避免被告经营陷入困境等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代理人十分理解被告的难处:“同为企业,我们也不希望被告因为本案而倒闭,同意在调解协议中加‘双方无其他争议’条款,让被告能继续销售库存。”见双方均无异议,我马上修改笔录的对应内容,重新打印后交双方签字,困扰原、被告的难题似乎都已被妥善处理。
不忘细节,事件终于圆满解决
等待双方阅读笔录的期间,我随手拿起原告购买的被告的侵权商品,观察着手里纸盒包装的婴儿用毛巾,我不禁产生疑问:“被告的商品上绣着商标,盒子上印着公司名称,要是准备继续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和公司名称是不是应当去除?”
闻言,被告代理人连连摆手:“不行!商标是绣在毛巾上的,挖掉商标的话,毛巾也成破布了。而且盒子上的企业名称是印刷的,库存数量这么多,更换包装的费用太高,我们企业真的承担不起了。”
“既然更换包装盒的成本过高,被告是否可以制作一些印有公司新名称的小标签盖住原来的公司名称?这样包装盒就不用更换了。”我提出的这一方案惠而不费,双方代理人都表示赞同。关于商标,原告代理人证实了对方无法去除的说法,也同意按照商品现状进行销售。
“李法官,您看一下是在这里签字吗?”问题全都解决,双方正准备在笔录上签字时,脑海中闪过外包装模样的我突然被惊出一身冷汗:被告的商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今后该如何区分库存和新货?
“法官您提醒得好!”原告代理人连连点头,“被告的产品上没有任何区分标志,我们的确无法判断他们以后销售的产品是库存还是新生产的。”
我向双方代理人提议:“可以致电咨询公司的生产和仓储部门,或许他们知道如何区分商品的生产日期。即使确实无法区分,咱们也可以一起到仓库去当场清点库存商品并制作清单,此后双方按照清单执行。”闻言,被告代理人当即安排人员去仓库了解情况。好在被告的生产管理规范,生产出的产品按照不同型号、不同生产日期都有特定编号。有了区分依据,双方连夜清点库存,并列下清单为证。困扰的难题均被化解,双方代理人都如释重负,各自在笔录下方郑重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功夫不负有心人,难处被解决的被告这次在履行中再没出现拖拉的情况:一周内,被告就支付了赔偿原告的3万元,并提交变更企业名称申请,还及时完成了名称变更。在原告对被告的履行情况予以确认后,我郑重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双方当事人,那行充满故事的“双方无其他争议”也终为双方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办案不止于分清是非,更在于化解矛盾。在矛盾化解陷入僵局时,多问一句、多想一步,才能在法理情中找到最优解,推动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文中公司及商标名均为化名)
主审法官:李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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