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妻子藏匿孩子不让丈夫见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乔竞成/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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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乔竞成  记者  徐荔

  因夫妻矛盾,妻子把还不到1岁的孩子带走,导致丈夫一年多见不到孩子,甚至不知道孩子的任何信息,丈夫无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是,妻子却否认自己藏匿孩子,还称是因为丈夫存在家庭暴力才离开。

  面对夫妻二人的说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做出了裁定。

  案件回顾>>>

  2018年,李先生和贾女士登记结婚。2023年2月,他们的孩子李小某出生。但孩子的出生并没有让李先生和贾女士感情更好,他们依旧和孩子出生前一样,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贾女士带着孩子离开了李先生的住处。李先生发现孩子被带走后,多次前往贾女士的居住地、户籍地及公司等地进行寻找,也多次寻求调解组织、派出所等部门的帮助,多次拨打贾女士的电话、发送短信询问孩子的去向、表达想和孩子见面的意愿,但都没有结果。

  李先生认为贾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监护权,因此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贾女士停止藏匿孩子。贾女士则表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她也没有藏匿孩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贾女士携双方孩子离开李先生住处后,的确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孩子去处及当前状况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父子联系中断一年有余。贾女士虽称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李先生存在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试图通过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组织李先生与孩子会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妥善化解纠纷,但都没有结果。因此,法院最终裁定禁止贾女士实施藏匿她与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为。

  裁定发出后,贾女士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了她的复议申请。

  说法>>>

  ●  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人格利益,伤害了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因此,夫妻应当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  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创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预防性保护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同时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基于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因此,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认为有合理事由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往往主张其行为是因另一方家庭暴力等行为才导致,因此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对此,上述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抢夺、藏匿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且可以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抢夺、藏匿的一方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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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妻子藏匿孩子不让丈夫见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乔竞成/徐荔2025-05-16 2 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