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落实“纸上权益”让伤口“被看见”

上海府院联动建立健全涉家暴“绿色通道”

陈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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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爸爸动不动打我,希望与妈妈生活,不想见他!”夫妻二人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矛盾频发,父亲以孩子习惯不佳、做事拖拉为由多次打骂,致彬彬(化名)脸部淤伤。近期,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件。

  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件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九周年。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作协议》,并发布相关实施意见及“维护家庭权益优秀案例”。

  机制建立的背后有何用意?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及困境?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法官、专家,听他们讲述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解决方案。

  父亲以“爱”为名  家暴致子瘀伤引发裂痕

  普陀区人民法院此前办理过一起案件,原告赵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婚后育有一子名彬彬,二人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矛盾频发。李某以孩子习惯不佳、做事拖拉为由多次打骂,致彬彬脸部淤伤就医。2024年7月,赵某带孩子离家分居,8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子。鉴于彬彬已满十周岁,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征询其意愿,彬彬表示父亲动不动打他,希望与母亲生活,不想见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父亲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过程中存在不当责罚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自2024年11月1日起定期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某工作站接受为期2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同步制订了精细的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包括每周访谈、亲子沟通与情绪管理辅导、组织家庭会议等,并要求母亲配合修复亲子关系。指导过程中,李某逐步认识到自身教育理念及方式问题,接纳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抚养安排。就李某担心的探望问题,社工组织专门探望并现场陪同指导,有效化解了父子隔阂。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调解离婚,约定彬彬随赵某共同生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十万元并于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探望彬彬,赵某应予配合。后李某向法官寄来感谢信,称其与孩子相处融洽,未来将努力与孩子建立朋友般的关系。

  “本案中父亲对孩子有过高的期待,以‘爱’为名,对孩子的行为表现有不满时便会进行打骂,这类情形在一些家庭中比较常见。”该案承办法官、普陀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告诉记者,有些家长会使用戒尺、或者直接敲打脑袋,在他们的认知里,这并不属于家暴,而是“为孩子好”的体现。“但实际上,有可能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夏艳说道。

  “纸上权利”如何落实?后续权益保障仍面临困境

  “当认定行为属于家暴后,如何来为妇女儿童真正去保障后续,从而杜绝家暴。”夏艳向记者坦言,“包括经济条件限制、寻求司法保护的难度,以及如何为受害者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等问题。这是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所面临的一大难点。”

  对此,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曹艳梅深表赞同。在她看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工程。她表示:“司法判决书出来后,能否真正将‘纸上权利’落到实处,社会协同机制尚不健全,这也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律师与记者分享了这样一起案例:曾经遇到一个被父亲频繁殴打的小女孩,尽管外公外婆和阿姨寻求帮助,但由于母亲与父亲站在同一立场,爷爷奶奶因担心失去赡养而不敢发声,加之缺乏充分证据,使得案件难以推进。

  桂芳芳坦言,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往往在调查和取证上存在困难,特别是在监护人作为施暴者的情况下,孩子因恐惧而不敢反抗或举报。

  桂芳芳告诉记者,目前司法实践中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家庭内部的轻微家暴,往往未向外界求助;二是严重家暴,这类案件往往由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向第三方等社会机构求助,但更多的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因担忧后果而不敢公开。“虽然在上海此类案件数量不多且严重程度有限,但存在许多未被发现的案件。”桂芳芳说道。

  推广儿童权益代表人  建立健全涉家暴案“绿色通道”

  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如何得到有效预防和治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举行“筑爱家庭  护航未来”维护家庭权益专题活动,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作协议》,并发布《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表示,为了深化反家暴协作、助力上海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需坚持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合作机制落地见效。“坚持零容忍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犯罪。”

  而针对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中取证难的现象,《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通过调查令、家事调查等机制,加大调查取证力度。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强化联防联动,实现涉家暴纠纷早发现、快响应、妥处置。如建立健全涉家庭暴力案件“绿色通道”,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高效执行。此外,人民法院和妇联可积极探索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等创新机制,帮助、支持和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

  “上海三级法院早在2017年就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目前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或者律师代表等成为儿童诉讼中权益保护人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曹艳梅表示,“我个人觉得,在未来,儿童权益保护人机制的引入和完善是司法实践的一个发展趋势,这是值得大力支持和不断深化的。”

  “无论是儿童权益保护还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为了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害者而言,桂芳芳建议,在面临紧迫情况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受害者脱离危险环境,之后再考虑通过更换监护人或其他方式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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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 A02落实“纸上权益”让伤口“被看见” 陈姝楠2025-05-21 2 2025年05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