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但是结婚时间久了,离婚时就应该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孙先生前来咨询时提到的妻子观点,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认识误区。
对于这种情况,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是没有疑问的,但在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应当根据婚后共同还贷和房产增值情况给与对方补偿。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婚前购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们的房子是婚前我自己买的,婚后我和妻子一起还房贷。现在我们打算离婚,妻子要求按照出资分一部分产权或者相应的折价款,有道理吗?”
前来咨询的孙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对于离婚基本达成了共识,目前只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一些分歧,尤其是对于房子是否需要折价分给妻子一部分,他和妻子有不同意见。
查看了孙先生带来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和结婚证,并确认了先后关系之后,我明确告诉他:“这套房子无论签购房合同还是取得房产证都是在你们结婚之前,因此房子的产权归你是没有疑问的。如果你和妻子离婚,你应当给她的不是房屋产权的折价款,而是基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补偿还需要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
结婚年限
与房屋产权无关
“妻子说我们结婚十多年了,即便是婚前买的房子,她也可以取得一定的份额……”听了我的回答,孙先生将信将疑,显然孙先生的妻子对此有一番自己的“见解”。
我连忙打断了孙先生:“的确有人存在这样的误解,但是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法院也不会因为结婚年限比较长,就将婚前取得的房产判为夫妻共有。”
但是,我也告诉孙先生,因为他们结婚时间长,导致房子可能增值较多,共同还贷部分的数额也比较大,因此他针对房子部分需要给妻子的补偿也会比较多。
补偿计算
存在好几种方式
“那么,针对你说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我应该给妻子多少补偿呢?”孙先生表示,只要双方对于财产问题能够谈妥,他们还是希望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两个人都不想去法院打官司。
“你问到的具体如何补偿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牵涉到比较复杂的情况。”
我告诉孙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只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计算的方式也会稍有不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了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比如,婚前贷款购房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总共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加起来共有603452.87元,最终的还款总额是1443452.87元。
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除了上述计算方式,上海市二中院也曾发布《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式。
此外,江苏、湖北、深圳等地的法院也曾通过“审理指南”“裁判指引”“会议纪要”等形式,给出了供参考的计算方式。
我告诉孙先生,上述内容在互联网上都很容易搜索到,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先计算出补偿数额,并向妻子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补偿的计算方式,取得妻子的认可。
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于实际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这样也就可以省下诉讼的成本。
同时,我也提醒他,在实际分割时还需要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谈妥补偿
签订协议后离婚
“我是学理工科的,计算我拿手!”一星期后孙先生告诉我,他根据自身情况并参照几个不同的计算方式都做了计算,并向妻子做了解释,同时愿意参照较高的数额给与补偿。
“我妻子自己也搜了相关规定和案例,最终对我给的补偿数额表示认可,我们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去办理了离婚,目前虽然还在‘冷静期’,但是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也算是好聚好散了……”
律师解析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须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尚无明确、统一的“公式”,不同案件中计算的方式可能会存在差别。
对于财产增值部分具体如何计算,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些指引性的意见,但这些意见也仅有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计算方式的不同最主要体现在认定“购房成本”的组成时,存在三个变量,即房屋价值的起算时点(购房时还是结婚时)、贷款利息(全部利息还是共同偿还的利息)、税费(是否计算,是否包括维修基金)。
基于不同的计算方式,算出的补偿数额会有所不同。如果再涉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倾斜,这种差异会进一步放大。
此外,离婚时房屋价格的确定也往往会产生争议,实践中除了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在有争议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以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