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离婚后可拒绝探望未成年子女?

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

陈姝楠/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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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曹艳梅

  本报讯  孩子随母亲一同生活,父亲长达十余年没去看过孩子,离婚后,父母可以拒绝行使探望权吗?法院如何促进父母“依法带娃”?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小军刚出生几个月,父母就离婚了,之后父亲秦某从未看过或联系过小军。2024年4月,12岁的小军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履行每个月探望一次的义务。秦某认为,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是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自己已重组家庭,不想因前一段婚姻影响现在的家庭稳定;小军在母亲照顾下成长得很好,不需要父亲介入目前的生活,因此不同意探望小军。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已消灭,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仍将长久存在。一方面,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可以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子情感的交流。另一方面,探望权也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法院依法对秦某予以训诫,并当庭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今后定期探望小军,并接受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秦某每月至少一次对小军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交流。

  调解后,法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探望协助,保障探望能够顺利实行。经多次探望协助,当事人逐步实现自主探望,父子情感得以修复,社工评估后不再介入探望事务。

  虹口法院民庭副庭长曹艳梅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行使探望权的新类型案件。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曹艳梅表示,本案中,小军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探望,实属情理之中,父亲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代替。因此案件审理中,法庭当庭对父亲进行了批评和训诫,向其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最终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父亲对小军的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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