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不想当“法定代表人”该如何辞任

徐旭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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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徐旭昶

  原本担任“法定代表人”却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辞任,但公司及其股东不同意该怎么办?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其中第十条明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为法定代表人辞任破了局。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定代表人会因为公司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以及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此外,除新《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经理违反义务的责任外,法定代表人还需要对自己的失职、过错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中也规定,法定代表人应配合管理人工作、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担任新任董监高职务,以及破产程序中不当减损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未尽其责的,除处罚企业外,对法定代表人也应给与行政处罚,即“双罚制”。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药品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后,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定代表人如有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辞任董事或经理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如果前提条件不成立,法定代表人身份亦不复存在。

  因此,如果想要辞任法定代表人,只需单方通知公司,提出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的同时一并辞任法定代表人即可。

  那么,是否可以在保留董事或经理职务的情形下,仅辞任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呢?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相应职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的,那么就难以仅辞任法定代表人身份。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最低为三人,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董事的辞任仍受到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

  而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后,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由新任职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

  起诉变更公司登记

  如果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公司未按照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涤除登记一般分为“合意型”与“非合意型”这两种类型。

  非合意型主要是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即他人冒用、盗用当事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合意型主要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为规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实际参与经营。

  根据相关规定,被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比如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由登记机关撤销商事登记。若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而对于合意型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首先涉及案由与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涤除之诉属于三级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需要具备相应前提要件。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内部治理不能的,司法方可介入,这是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及维护司法谦抑性的表现。因此,在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前,应先证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仍无法涤除:即法定代表人已向公司提出辞任,但公司怠于或拒绝变更登记。

  再次是确定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最后是需要准备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利益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辞职报告、交接手续或竞业禁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议、工商登记等。

  二、书面辞任的证据。辞任是单方意思表示,但需注意收集公司接收及相应送达的证据。如果是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辞任的,应同步提交对方为实际控制人的证据。如果是向公司或者董事会送达但未签收的,应进一步向公司股东、董事送达,获取送达及签收的证据。

  三、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证据。

  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涤除

  公司存在经营问题时,为避免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相关人员通常都不愿成为法定代表人,因而会导致即便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也无法推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如果没有“新人”接替,即便通过司法程序,法定代表人变更可能仍难以办理。

  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其中的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北京、上海等多地也出台了相应规定。

  比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第14条规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法院协助执行涤除。具体操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涤除,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备注“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总之,新《公司法》第十条涤除登记制度的实施,为长期困扰实务界的法定代表人辞任难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未来,随着配套法规的完善,涤除登记制度有望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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