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办

研判国家网络身份认证中的热点问题

朱非

本文字数:1118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立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会议围绕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架构、实践情况、理论构建等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建议,国家网络身份认证推广应遵循自愿原则,待条件成熟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管理条例”。

  推广应用需遵循自愿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认为,“管理办法”具有明确的上位法支撑,由国家统一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充分体现了权威性,该工程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自愿使用”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选择权。希望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向公众说明网络身份认证的技术原理,消除公众对该工程的误解。同时,应当在技术上确保数据安全,在推广应用时确保自愿原则得到遵守。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就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表见解。他认为,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较之前更为完善,但从立法技术上看,有些表述、用词还可以更加精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宣传,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公众误解和抵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从数字经济促进角度出发,认为应鼓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实现不同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在保护个人隐私基础上,立法应考虑个人数据开发利用的可能,为个人提供数据收益的机会。他还认为未来可能形成个人在不同平台的数据账户,并用于金融创新开发利用。

  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出台行政法规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就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优势特点及“管理办法”立法位阶提出意见。他认为,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互联网平台超范围采集、存储个人信息,也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为边界。为更好地发挥立法的作用,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提高法规位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管理条例”。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就网络实名制问题提出,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在落实实名制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取得平衡,能保证网络账号“既实名又实人”。从某种程度上,网号、网证应当强制推行,以确保法律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有效实施。同时,国家应当加强技术投入,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数据的安全,并杜绝滥用实名制获取个人信息,强化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强调了网络身份认证自愿原则的重要性,认为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凸显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框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他建议在条文表述上,可单独就未成年人保护设立条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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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研判国家网络身份认证中的热点问题 朱非2025-05-28 2 2025年05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