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了补偿妻子的付出,提出将婚前购买的房产赠与妻子一半份额。以为就此有了保障的妻子,在丈夫提出离婚后才得知,房产赠与如果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幸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实施让她看到了希望……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凝未 周逸伦
为补偿妻子
丈夫赠房送车
2020年,刘阳与程欣通过网络相识进而相恋,短短半年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随着程欣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的生活本应其乐融融。
刘阳家庭条件优渥,在婚前就有两套房产和一间商铺,还自诩在金融圈“有人脉”。
结婚后不久,刘阳劝说程欣将一半的工资交由他来打理:“存着也是存着,不如让我帮你理财,钱生钱嘛!”由于相信丈夫,并且认为夫妻共同经营小家不应过多计较金钱,程欣便照做了。
忙于投资理财之后,刘阳越来越少回家,常常三五天不见人影。程欣心中虽有万分不安,但为了女儿的成长,她只得一边辛苦工作,一边负担家庭的日常开销和全部家务。
这样的生活渐渐让程欣无法忍受,在多次争吵过后,刘阳主动提出给与“补偿”。他对程欣承诺,将他婚前房产和商铺的一半份额给程欣,在房产证上添上程欣的名字,再为程欣买一辆她心仪已久的新车。
程欣对刘阳的口头承诺放心不下,找律师草拟了一份协议,写明:“位于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屋,登记在刘阳名下的份额系刘阳的婚前财产,现双方约定,该部分财产的50%归程欣所有,属于程欣的个人财产。”
程欣把协议拿给刘阳,看着他当场签下自己的名字。几天后,一辆新车也停在了小区里。程欣这下觉得心中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消失再出现
竟然提出离婚
然而,刘阳做了这些之后仿佛不再感到对妻子有所亏欠,又连续几周不见人影。
2024年8月,刘阳忽然彻底“消失”了几个月,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手机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待刘阳再次出现时,开口的第一件事便是向程欣提出离婚。
此时的程欣对刘阳也已经彻底寒了心,她只希望为自己和女儿多争取一点应得的财产。程欣拿出当年签署过的那份婚内协议,要求分割刘阳婚前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你承诺给我房产和商铺的一半,还有那辆车,这是你说过要补偿我的!”
但刘阳却翻脸不认账,还理直气壮地说:“法律规定赠房要过户才算数,房子没有过户,还是我的财产!”意识到自己处于被动境地,程欣无奈只能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在听完程欣的陈述后,我们告诉她:这正是离婚财产纠纷中很常见的争议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在法律上被视为普通赠与。这就意味着,如果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刘阳的两套房产和商铺在婚前就已购入,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便协议约定赠与,只要没办理过户登记,程欣就不能主张权利。
听完我们的话,程欣如遭五雷轰顶一般,只觉多年的辛苦付出都成了一场空。
新规定实施
对方作出让步
在程欣认为自己被逼入绝境的情况下,我们安慰她不要灰心。因为双方毕竟签署过协议,并且车辆虽然未登记在程欣名下,但是在婚后购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商铺在婚后的租金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以这些财产情况作为切入点,尽可能促成调解。
2025年1月1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发布,其中对于这种婚内约定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未办过户登记的情形作出了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司法解释为程欣带来了逆转的机会,即使房屋没有过户到程欣名下,程欣也可以主张房产归属或合理补偿,并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决。
新规在2月1日实施后,此前一直拒绝调解的刘阳突然松了口,主动联系程欣一方要求调解,并主动提出房产部分愿意补偿100万元。显然,这与程欣希望分得至少200万元折价款还有差距。为此,我们梳理了多年家庭支出记录和相关缴费凭证、孩子教育医疗费用等材料,向法官呈现了程欣在婚姻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庭责任的情况。同时,结合新规,请求法院认可协议的有效性,以此为基础进行审理。
最终,法官认定双方婚内协议有效,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调解。经过数轮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房产赠与部分由刘阳支付300万元的折价补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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