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如果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为《民法典》明确: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的一方可以随时反悔,显然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正是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新规否定了房产赠与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婚内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房产赠与未过户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具体来说,就是在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有无过错等诸多因素基础上,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以及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尽管有了这一新的规定,但在婚姻中赠与房产时,最稳妥的做法仍是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承诺“加名”或赠与房产,建议务必保留书面证据,并尽快完成相关登记。即使有特殊情况无法马上办理登记,也应当办理相应的公证,以确保受赠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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