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一些独居老人开启了“房产养老”模式,即:通过承诺将房产赠与他人,以换取对方的赡养承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做法却常常隐藏着法律隐患。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赠与合同争议的案件,一位老人在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认为子女未履行赡养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
孤老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
85岁的邱老伯,曾经收养邱女士作为他的养女。然而,在1992年,他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这段收养关系。
2019年,邱老伯主动联系了邱女士,希望她能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作为交换,他承诺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邱女士。同年11月,邱老伯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自己名下,宋先生拥有99%的产权,邱老伯一直居住在该处房产内。
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伯两次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如果邱女士能为他养老送终,他将把房产份额遗赠给她。起初,邱女士经常探望邱老伯,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但不久后,两人发生争执,邱老伯将邱女士的微信拉黑,并将她和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
法庭上,双方都承认宋先生的份额是邱老伯的赠与,但对于赠与是否附带赡养条件存在分歧。邱女士坚称,邱老伯赠与房产是为了弥补自己,并未提出赡养作为条件。“如果必须赡养,我可能不会接受。”邱女士表示,因为邱老伯的想法经常改变,他过去也曾以类似方式赠与财产给其他亲戚,之后又反悔索回。
法院:很少履行赡养义务,撤销赠与
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已超过20年,其间双方几乎无任何交流,也未曾共同生活,更无相互赠与或照顾的行为。鉴于邱老伯年岁已高且无其他子女,他之前曾试图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遭到拒绝,因此才重新与邱女士取得联系,并采取了一系列合乎情理的行动。
法院认为,邱女士声称邱老伯赠与房屋是为补偿过去的亏欠,但这一说法缺乏确凿证据,难以令人信服。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内容来看,邱老伯明确指出争议房屋是作为养老之用,邱女士对此显然知情,但她认为该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不合逻辑,也与邱老伯签订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主审法官、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盈说。
在本案中,邱老伯承认邱女士曾一度照顾过自己,但随着双方因日常琐事关系恶化、微信拉黑后,邱女士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对邱老伯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
“结合审判实践,老人要尽量细化协议内容,比如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等,并且约定好如果未按协议履行,老人可撤销赠与。同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将名下财产交给公证处托管,避免人财两空。”王盈表示,“此外,老人有时情绪多变,容易改主意,或者其他近亲属可能会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受赠方为防止自己尽赡养义务后,未能按约定获得回报,也要在平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探望老人的视频、为老人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单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