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加强“低空经济”的法治保障

戴慈/解婧/任玲玲/涂龙科

本文字数: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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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戴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解婧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任玲玲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涂龙科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无人机产业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形式,当前,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但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的,作为新兴事物,无人机产业还面临着安全运营、创新保护等诸多问题。

  为了推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加强法治保障。

  立法保障:

  借助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

  戴慈:当无人机在其适用的空间场景范围内,出现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时如何妥善处理,应成为完善立法的重点所在。目前,法律在应对上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现行法律能够覆盖,可以有效适用进行规制。例如,当无人机飞到军事要地上空进行测绘、拍摄等活动时,从《刑法》角度来看,便可适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关罪名。二是现行法律处于空白状态,难以找到对应的条款。比如,在无人机运输快递过程中,出现快递从高空坠落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倘若构成犯罪,那么是无人机本身存在故障,还是后续操作环节出现失误,抑或是遥控系统存在缺陷等,不同情形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归责认定也不同,这就需要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解决。我认为,借助司法解释来明确具体法律适用,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做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制定司法解释,助力无人机立法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应对低空领域相关行为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

  执法保障:

  飞行安全的监管应对

  解婧:无人机“黑飞”带来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具体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风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及侵犯公民隐私风险等多个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中,目前面临三方面难题:

  一是涉嫌违法犯罪主体查证困难。虽然有规定要求无人机的所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操作者与拥有者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当出现“黑飞”飞行行为时,在认定犯罪主体方面就会遭遇查证难题。

  二是涉嫌罪名适用存在困难。对于低空运输、作业等各类应用场景中发生的飞行事故是否能够将相关主体纳入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及如何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等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例如,在基于人体操控的无人驾驶飞行器进行低空飞行运输时,违反相关规则进而发生碰撞或者坠落并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

  三是技术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民用无人机市场所蕴含的活力,秉持行政监管先行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当现有的前置法律规范无法对无人机造成的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时,就需要刑法适时介入。

  面对无人机这一新业态所引发的危害行为,既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任何处置都有法可依,同时又要考量该危害行为能否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精准地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这无疑也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挑战。

  司法保障:

  核心技术的产权保护

  任玲玲:结合无人机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办案实践来看,首先,要确保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性”齐备。也就是说,无人机商业秘密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和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特征。

  其次,应准确甄别适用相关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中在立案、起诉和定罪时都很严格,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也会产生竞合和交叉。此外,无人机尖端领域的商业秘密,往往关乎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技术安全,甚至可能触及国家安全层面的重大问题。要警惕境外势力的刺探与收买行为,对于为境外刺探、收买商业秘密的,依法适用为境外刺探、收买商业秘密罪严厉打击。

  再次,企业要强化自身保密责任。刑事保护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在于权利主体自身。

  在研发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中,权利主体必须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积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全方位加强人员管理与技术管理,切实做好防范经营过程中技术泄密等工作。

  涂龙科:在无人机商业秘密产权保护上,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对策,按照侵权程度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企业首先可以根据内部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企业还能够通过发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外部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者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其他关联罪名,应依法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可参照保密协议以及员工守则中诸如“该产品的技术细节是‘最核心机密’,严禁泄露”这类明确的内容,以此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于该商业秘密的泄露具有主观故意,从而为案件的判定提供有力依据。

  

  (召集人: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少鹏;金山区检察院  张艳  石淼  杨雯婕  赵德亮  奉贤区检察院  曹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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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加强“低空经济”的法治保障 戴慈/解婧/任玲玲/涂龙科2025-06-09 2 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