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打工人工作中触电身亡 公司注销后谁来赔偿?

陆逸/郁玥/徐荔

本文字数:1577

  □  通讯员  陆逸  郁玥  记者  徐荔

  “打零工”的阿强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公司股东不但不承认和他有劳务关系,还在不久后就把公司注销了。索赔无门的阿强家属无奈之下将公司股东、招聘阿强的公司员工以及阿强的工友都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顾>>>

  阿强是外来务工人员,近年在上海以打零工为生。一天,某公司工作人员尹某通过刘某的介绍,招聘阿强至公司打短期零工。工作内容由公司工作人员尹某、谢某安排,工作中使用的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

  2023年8月31日上午,公司安排阿强在工作场所拆除电缆时,阿强疑似触电,倒在便携式金属折梯上,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现场勘查,阿强在实施现场作业时,供电回路及照明线路处于导通状态,且存在漏电情况,有触电风险。

  2023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东)潘某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同年12月,潘某等股东递交《注销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后公司注销。

  2024年年初,阿强的法定继承人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股东潘某、泮某,公司员工尹某、谢某,工友刘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70万余元。

  潘某、泮某称,阿强是尹某招聘,并非公司员工,与公司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公司注销程序合法,不同意阿强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员工尹某、谢某称,当时是按公司要求招聘并安排阿强进公司打零工,阿强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干系,不应对阿强的死亡承担责任。工友刘某称,当时虽与阿强同在现场作业,但阿强之死与他并无关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公司为阿强提供劳动工具,阿强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提供劳务,公司与阿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阿强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尹某、谢某、刘某与阿强都不形成劳务关系,对阿强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某公司工作场所存在漏电风险,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司,没有尽应有之注意和安保义务,与阿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事故发生后,潘某、泮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在申请注销公司时,虽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并没有对阿强家属等可能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两人应对阿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到阿强自身不具备电工从业资质,且没有电气从业经验,在未穿戴绝缘衣物、配件的情况下切割电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潘某、泮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泮某赔偿阿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万余元。

  说法>>>

  ●  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考量多重因素

  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不仅关乎劳务者生命健康的救济和保护,也关乎用工方的利益平衡和风险化解,因此实践中劳务关系的准确认定尤为重要。该案中,法院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调查报告、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查明阿强由某公司工作人员招用并安排工作内容,劳动工具由某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也由某公司通过工作人员以日结方式支付等事实,准确认定阿强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  公司注销清算不能作为股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该案中,潘某、泮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认为公司清算且“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就可以逃避对于阿强家属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对于事故发生后至起诉期间公司注销的,人民法院查明公司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债权申报通知义务,且明知有未处理债务纠纷仍以零债务清算报告进行注销登记的,应认定公司股东构成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一步核实,认定公司两股东潘某、泮某存在提交虚假《注销清算报告》,虚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等事实,他们的行为损害了阿强家属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而被注销情形下,法院判决由潘某、泮某两股东对阿强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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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打工人工作中触电身亡 公司注销后谁来赔偿? 陆逸/郁玥/徐荔2025-06-10 2 2025年06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