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举办

关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徐慧

本文字数:1335

  □  记者  徐慧

  6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西太原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西师范大学主办。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司法的人文导向、司法学学科体系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智慧司法、民营经济司法保障、司法传统现代化等话题展开研讨。

  可通过三个路径提升司法效能

  会上,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表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传统重要分支,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司法社会工作架起了司法体系与社会服务的桥梁,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仍面临制度体系不全、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发言时说,当前面临案多人少的严峻挑战,编制数量若赶不上案件增加的速度,将会导致法官队伍的弱化、案件质量下降、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对此,需通过向素质要效能、向科技要效能、向制度要效能三个路径,以资源配置最优化、多元化解集约化、调判关系类型化、诉讼收费公平化、立案审查规范化、关联诉讼并合化、审判程序正当化、评估鉴定客观化、裁判规则清晰化、争议化解实质化、裁判救济精准化、辅助工具智能化等举措多管齐下,才能切实提高审判效能。

  建议法官绩效考核向司法自治转变

  中北大学党委书记张晓永教授表示,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更是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司法现代化应心系百姓,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司法现代化应扎根实践,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双向奔赴;司法现代化应技术赋能,既要探索智能辅助办案等新模式提升效率,更要坚守程序正义等底线。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在发言中介绍,欧洲在法官绩效评估方面确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且要把评估与纪律惩戒分开。他认为,中国与欧洲在法官绩效方面存在差异:在理念方面,欧洲始终使用“评估”而非“考核”;在管理模式方面,欧洲多采取法官自治,而中国更多倾向于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在质量要素方面,欧洲重视程序正义说理等法官品质,而中国多从数字来反推工作质量;在考核主体方面,中国还处于封闭性内部考核,欧洲重视外部评价;欧洲是管人,中国是管案。他提出,对于法官的绩效考核应从行政管控转向司法自治,从案件考核逐步转向对人的表现考核,要定性和定量评估。

  山东警察学院副院长吕绍忠教授认为,“小案侦防”首先体现为警务执法理念,本质是通过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实现政治认同的再生产。公安机关探索形成了信息化条件下体系化的快速反应打击机制、侦防一体闭环机制和数据赋能支撑机制的小案侦防模式,并利用AI辅助侦查,将迎来开展小案侦防工作的全新时代。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作学术总结时表示,论坛将问题意识贯穿于学术研讨全过程,构建了“问题识别—机理分析—路径创新”的系统研究框架,既聚焦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题,又探讨司法现代化内在规律,推动我国司法理论研究从经验性总结向规律性认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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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关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徐慧2025-06-11 2 2025年06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