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伟江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构筑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密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法治原则,界定好六大体系各自权力与责任的边界,彼此协调,形成“六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在六大体系中,家庭和学校由于承担了未成年人养育与教育的主要工作和责任,尤其重要,而司法保护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日,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学校在未成年教育中所享有的权力及限度问题,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在该案例中,在学生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学生宋某从其书包搜出一部平板电脑上交老师并获得奖励。周某得知后将宋某打伤。宋某因此起诉要求周某、其监护人以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责任。
该案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多数人都赞同该案的判决,认为该案对于依法治校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该案触及学校作为教育者,在规范、引导、惩戒和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行为时,所享有的权力及其边界,以及校纪校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性质与权限的问题。
毫无疑问,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校纪校规与法律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性。但从法律理论角度看,二者虽然同属行为规范,在性质上却有着重要差异。法律是由立法者通过国家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予以贯彻和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涉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相对而言,校纪校规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与政策而制定的一种内部自治和管理的规范,主要是为了引导学生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校纪校规与法律属于两种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规范,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校纪校规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盲目模仿和类比法律规范的内容。
例如,法律上的举报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犯罪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危害公民的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面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分子,公民具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而校纪校规禁止的许多行为,例如学生不准带电子产品进入校园等,其造成危害后果的范围主要是学生自身,通常不会损害他人权利。对于这些事项,校纪校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的惩戒措施,主要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用来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督促学生学习。若校纪校规鼓励学生彼此举报,并给予奖励,虽然暂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却容易助长学生之间相互防备、猜疑的风气,甚至可能诱使一些同学为了获得奖励而擅自翻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违背了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整体来看,实施效果反而得不偿失。当然,如果学生在中考、高考等重要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影响了其他考生的根本利益,则另当别论。
作为一个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为全国所有层次和类型的学校教育者都上了一堂生动的依法治校教育课,进一步明确法治融入包括中小学在内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性。该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作为教育者,其权力并非是没有界限的。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监管学生日常行为时,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视学生享有的法律权利,将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能为了某些特定的管理效果,忽略甚至漠视学生的正当法律权利。同时,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尤其是规定各种禁止性规定和惩戒措施时,应综合审慎考虑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品德塑造、人格养成等多元教育目标之间的平衡。校纪校规所规定的惩戒手段,应在必要性、妥当性和相称性等方面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使相关行为的性质、强度、造成的后果与惩罚相匹配。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内涵也绝不应局限于简单地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而应该将依法治校的理念与实践作为重要内容含盖其中,让校园本身成为践行法治的生动课堂。全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该将这一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问题、完善制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学校形成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育人环境,进一步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少年司法基地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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