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上海公布首份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软法指引

意定监护落地仍面临多重挑战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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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上海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意定监护制度作为应对监护需求的重要法律创新,越来越引发关注。近日,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布普陀区《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事务软法指引》,这是基层组织参与意定监护的一次有益尝试,但意定监护制度在落地过程中仍缺乏操作细则。

  意定监护优先考虑信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但现有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缺乏具体化、程序化、可操作化的地方法规和配套制度,距离真正落地还有一段距离,仍面临着找不到合适监护人,机构组织担任监护人机制尚不健全,意定监护流程复杂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定监护人的选择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近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的主体,甚至包括专业的社会公益组织。所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为确保协议效力、避免争议,建议居民通过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孟祥沛认为,居民确定意定监护人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熟悉、信任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自然人监护人(如配偶、成年子女)的优势在于情感支持和隐私保护,而组织监护人(如居委会、专业监护机构)则在专业化服务和稳定性方面更具优势。“软法指引”罗列了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事务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需求评估、协议拟定、公证协助及后续监督等环节,居民可通过居(村)委完成备案登记,确保监护生效后的权益保障。

  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设置一名监督人

  尽管由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不少挑战。此次普陀“软法指引”的序言也表明,减轻居(村)委直接被动成为监护人的工作负担是制定指引的原因之一。

  在孟祥沛看来,当前由居(村)委会担任意定监护人仍存在一定制度性障碍,诸如居(村)委会监护能力有限,往往人力不足,且缺乏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员;监督机制缺位,难以对监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责任边界不清,一旦出现失职,赔偿问题难以解决等。非自然人一旦担任意定监护人,除了遵循“最大利益原则”“尊重真实意愿原则”,还应坚持“程序正当原则”,监护人在决定处分被监护人重要财产等重大事项时要经过正当合理的决策程序,如果涉及投资等专业问题,还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避免盲目决策。

  朱晓喆则认为,实践中,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可行方案。这类组织通常具备专业人员和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胜任监护工作,但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即使其失智后仍可能保留部分意识,监护人应尽量保障其意思自治。同时,监护人需按照协议约定和民法典规定履职,若因决策失误或违约造成损害,需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者可能被撤销资格。因此,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设置一名意定监护监督人很有必要。

  大额财产推荐采用“意定监护+信托”方式

  意定监护可能涉及财产管理、医疗决策等敏感问题,此次“软法指引”仅提供了简易的意定监护协议、监护报告等示范文本。

  对此,孟祥沛表示,监护人权限应根据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务性质(日常事务、特殊事务、重大事项)以及对非自然人监护人在决策时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都有必要作出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因此,民众在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特殊情况,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去协商和确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限,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起草具体《意定监护协议》时,律师和公证人员的介入很有必要。

  朱晓喆认为,在协议范本基础上,居民可以进一步完善监护安排。除基本的人身和财产管理外,推荐采用“意定监护+信托”的方式,将大额财产委托给公证处或专业信托机构托管。同时,建议配套设立医疗预嘱,预先明确医疗决策权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监护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此外,建议将意定监护与遗嘱规划相结合,既可以通过遗嘱安排遗产处置,也可以考虑为监护人设置合理报酬机制。(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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