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季张颖 实习生 刘嘉雯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被小区电动门夹伤,导致颈椎重伤致残。拿了新职伤保障补助金后,还能要求物业公司赔钱吗?近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办理了上海首例涉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原则案件。法院审理后明确,新职伤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不构成重复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取得。
外卖小哥遭遇“关门杀”,导致颈椎重伤致残
事发当天,外卖骑手小冯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驶入小区送餐。就在他经过非机动车进出口时,意外发生了:原本正常开启的电动门在没有任何预警的情况下突然关闭,撞上了电动车的后部。车辆剧烈晃动,小冯随即倒地,重重摔在地上,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冯颈部脊椎受伤,伤势严重,需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后经鉴定,其伤情被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八级。
事故发生的小区由一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进出口为共用通道,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出口为单侧开合式电动门,向小区外侧打开,且当时未安装红外及微波感应功能,外来人员进出需由保安控制开门。
事发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冯所受伤害属于职业伤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其鉴定检测费为3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8011元。之后,由一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小冯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88361元。
在获得以上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小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律师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该物业公司对其上海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物业公司担责,新职伤补助另算
一审法院对小冯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后,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均需通过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控制打开电动门,故其对于电动门的启动、关闭及确保人员的安全通过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该公司在操作电动门开启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小冯安全通过预留足够时间,致其通过时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小冯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应否抵扣侵权损害赔偿呢?法院表示,应结合案件事实查明、职业伤害保障的性质与功能、相关赔偿项目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评判。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新职伤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而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且不存在重复,故小冯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不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上海二中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外卖配送等新就业形态逐渐吸纳大量劳动者就业。完善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职业伤害保障,是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长三角地区是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平台经济的消费者与从业者规模庞大。通过司法裁判,梳理新职伤保障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关系,助力新职伤保障试点工作,是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平台经济配套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工作。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明确新职伤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新职伤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不构成重复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取得。
在新业态就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新职伤保障是为不具备劳动关系保障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的新型制度。本案裁判回应新职伤保障与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衔接适用中的实践疑难,对新职伤保障试点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助力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发展完善,是人民法院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长三角地区互联网平台经济配套制度发展完善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