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朱永好 姜叶萌
本报讯 离婚后,替前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还能向他追回吗?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
小雅和小昊(均为化名)曾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上千万元的房产。三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同时,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
由于贷款金额高,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小雅曾向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
离婚判决后,小昊迟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无奈之下,小雅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
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钱,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气之下,小雅将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小昊辩称,小雅两次向其母亲借款还房贷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婚内和离婚判决生效前,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小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关于借款利息,小昊认为,从未同意小雅向其母亲借款并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借款也是无息的,此前,两人向小昊的姑妈借钱还贷,均未收取任何利息,所以小雅主张借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离婚判决后没有按期还房贷,小昊表示并非不愿还,而是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没有处理完毕,并且离婚判决在二审上诉期间,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雅对外借款归还房贷之事实,分别发生在婚内、离婚判决作出后,应当分别作出认定:对于婚内借款,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双方共有房屋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担,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予扣除。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与其母亲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因为判决确认剩余房贷由小昊一人偿还,此时小雅还房贷所借的款项,不应当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雅使用该借款偿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关于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对双方来说,离婚判决后,小雅有理由和依据认为其已无偿还剩余房贷的义务,小雅为避免自身征信问题的代偿行为,小昊是受益更大的一方,故对于小雅主张要求小昊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小昊偿还小雅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曹艳梅认为,婚姻不仅是感情的契约,更是经济和责任的共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用于购房、购车或者生产经营等是常见之事。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处理这些共同债务,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本案中,小雅、小昊就是在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能全部处理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两人因长期拖延未决,多生节外之诉。曹艳梅告诉记者,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此外,曹艳梅提醒,双方就夫妻财产分割之约定或裁判结果,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人。若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另一方所有,存在逃避个人债务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或者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