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离婚诉讼期间先签抚养协议

本文字数:764

  在夫妻因为离婚而进入诉讼程序直到法院判决前,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容易引发矛盾的焦点。

  此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先行签订离婚诉讼期间抚养协议来化解矛盾。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状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则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允许父母在诉讼中通过协商解决抚养争议。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3条进一步明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那么,离婚诉讼期间抚养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呢?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协议可以明确约定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暂时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由双方共同抚养、与父母轮流居住,也可以约定抚养的具体方式,包括特殊时期(比如寒暑假、节假日)的抚养安排。

  其次是相关重大事项。比如关于子女择校、转学、出国等重大教育事项的决策机制,日常医疗和重大医疗事项的处理方式及通知义务。

  再次是抚养费问题。比如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周期,对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等特殊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约定,还可以约定抚养费是否随物价、收入的变化做调整。

  最后是探视权的安排。双方可以就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时间、频率和方式作出约定,还可约定节假日、寒暑假的特殊探望安排,包括交接方式和地点,以及是否可带子女外出旅游等事宜。

  总之,离婚不是“战争”,孩子更不应成为牺牲品。即使感情破裂,身为父母依旧需要为了孩子的幸福放下争执、理性协商,让孩子的童年少一些动荡,多一些温暖。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离婚诉讼期间先签抚养协议 2025-07-02 2 2025年07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