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实践中,夫妻双方购置房产时,一方或者双方父母给与部分甚至全额资助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建议在出资时明确签订协议并告知。至于协议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明确所购房产的所有权,是其中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否有份额。对于所有权的份额约定,可以明确共有人各自所占的百分比。
其次应明确出资的性质,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不是赠与而是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也应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出资的父母一方和借款的夫妻方都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除了上述两点,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也应当在协议中写清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