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意外和纠纷有时难以避免。当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儿童世界,我们如何理解并运用它,保障孩子们的未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刘文燕法官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深入探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监护义务以及社会温度,以期大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更深入的理解,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充满爱的成长环境。
游乐场意外,谁之过?
案情>>>
9岁的小朱在小区滑梯玩耍时,多次逆行攀爬,不幸跌落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小朱家长认为事故原因是玩伴推搡和物业设施存在隐患,于是,将五位玩伴及其家长、小区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朱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儿童间的肢体接触如何定性?
未成年人玩耍中的轻微肢体互动属于正常风险。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该案中,监控显示,其他小朋友并没有推搡小朱的行为,小朱的跌落是其多次逆行攀爬、挤入平台等危险行为所致。因此,法院排除了玩伴的侵权责任。家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通过监控、证人等方式还原事实,避免“受伤即追责”的惯性思维。
●物业公司能否免责?
物业公司需要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滑梯旁设有安全提示,设施本身也完好无损,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警示和维护义务。小朱的受伤是其违反使用规则所致,而非设施缺陷。
●监护人的责任界限在哪里?
9岁的小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在场陪伴并制止危险行为”。该案中,监控显示,小朱的监护人长达30分钟不在场,而且没能制止其多次逆行攀爬的危险行为,这构成了监护失职。
这起案件也折射出“维权焦虑”对未成年人社交的隐性伤害。司法裁判不仅要厘清责任,更要考虑社会效果。法院依法裁判,旨在传递“不鼓励以闹维权,倡导理性面对意外”的理念,避免孩子因意外而对社交产生恐惧。
法官提示>>>
家长应加强监护意识,低龄儿童在公共场所玩耍时,监护人应保持“视线内的看护”,并及时制止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同时,引导孩子遵守规则,认识并规避潜在危险。发生意外时,家长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查明事实,避免过度维权,以免影响孩子间的正常社交。社会也应倡导和鼓励形成对儿童玩耍中正常风险的包容态度,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悲剧背后,监护与管理之殇
案情>>>
3岁的袁某在小区玩耍时,不慎被困于路边被丢弃的废弃储物柜中,导致窒息死亡。袁某的父母将丢弃储物柜的租客、房东以及物业公司、保洁公司等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的父母承担主要过错,租客、房东、保洁公司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幼童监护责任的认定
该案中,年仅三周岁的袁某缺乏独立辨认危险的能力。监控显示,袁某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后曾多次出现在事发地点附近,但最终没能发现孩子进入储物柜,且在事故发生后长达十多分钟,袁某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法院认为,袁某父母疏于照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废弃物处置方的责任
租客王某作为丢弃储物柜的直接行为人,没有按规定对大件家具进行处理或通知相关管理人员,虽然放置于垃圾桶旁,但没有进行必要处理,因此负有次要责任。房东薛某作为储物柜所有人,即便曾口头提醒,但其知晓储物柜没被妥善处理后并没有督促,负有一定责任。
●公共区域管理方的责任
保洁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的保洁单位,对该区域负有相应的保洁管理职责。在储物柜被丢弃后,保洁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及时进行后续处理,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监护人、废弃物处置者以及物业管理方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多方责任,强调了协同管理的重要性。该案也警示社会各界,对公共区域内的废弃物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促使相关主体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法官提示>>>
家长应尽到“看护之责”,对婴幼儿的监护,应时刻注意其行踪,避免脱离监护视线,杜绝侥幸心理。物业公司、社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大件废弃物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安全地清运,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抚养权变更,更看重什么?
案情>>>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安某由父亲抚养。13岁的安某因父亲“严厉暴躁”的“刚性教育方式”导致情绪悲观,甚至有自杀冲动。安某离家出走至母亲处,明确表达了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母亲以有利于安某心理健康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未成年子女意愿的重要性
《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是抚养权判定的重要依据。该案中,法院单独询问了安某,确保其表达真实独立。法院尊重了安某的强烈意愿,认为其已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说明了理由。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抚养权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案中,虽然父亲经济条件更优渥,但其“刚性教育”方式导致孩子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甚至出现心理问题。而母亲的教育方式更注重快乐学习和独立生活能力培养,而且能给予孩子心灵慰藉。法院认为,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随母亲生活更为适宜。
●实际抚养与抚养权分离
在另一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被告将孩子安置在祖父母处,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造成孩子实际脱离了父母双方的直接监护。这种抚养权与实际抚养长期分离的状态,导致孩子在生活和精神上都缺少父母的陪伴和呵护。此外,被告未能及时安排孩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也构成了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并保障其受教育权。
此类案件的判决,强调了父母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物质条件,更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它促进了社会对“家庭教育方式”的反思,引导父母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构建和谐健康的亲子关系,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法官提示>>>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长应尊重其在抚养权问题上的真实意愿,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且家庭教育不应只关注学业成绩,更要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避免极端、压抑的教育方式。即使离异,父母双方也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避免实际抚养与抚养权长期分离,确保孩子获得充分的陪伴和关爱。而当家庭教育遇到瓶颈或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
(整理自“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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